相關文件: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完善福建省產業計量測試服務體系,促進我省產業創新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一、出臺背景依據
近年來,總局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大力推進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布局和建設,依托各省市計量技術機構、部門或行業所屬企事業單位,在全國范圍內批準籌建并驗收了一批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通過國家產業量測試中心的建設,將我國產業與產業計量、產業與相關產業鏈高度融合在一起,推動我國產業、產業鏈和計量技術機構相互發展,實現計量由單純的器具管理,到真正的促進提升產品質量、推動產業發展上來。截至目前,市場監管總局已在航空、航天、海洋裝備、高速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核電等領域批準籌建了43家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這些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聚焦產業發展計量測試需求,加強計量技術研究和測試服務,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為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和質量提升發揮了積極作用。2020年4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72 號) 提出:“鼓勵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當地產業布局和特點,建設本地區的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并逐步與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實現技術互補、分工協作和信息對接。”全國部分省市紛紛把產業計量作為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并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落實措施,出臺了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指導意見或管理辦法。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指明了“十四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提出了“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的要求。產業的發展離不開作為質量基礎的計量測試的支持,計量測試也只有與產業發展相融合才能真正起到支撐、保障和引領產業高質量、可持續性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的作用,才能不斷適應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0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也提出了“建設新興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工作任務。為落實國家和我省建設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進我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工作、進一步完善我省計量測試服務體系是我省當前計量工作的重點。為此,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出臺《福建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暫行辦法》,既是落實國家和省政府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適應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對計量測試技術的現實需要,將有效促進計量從過去的支撐、管理轉向服務和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進展
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參照省外同行的做法,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暫行辦法(初稿)》。經過多次征集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于2021年5月底形成《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有關直屬單位,部分產業計量專家的意見,共收到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3《福建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驗收標準》反饋意見11條,全部采納。2021年6月22日,省市場監管局將修改后的《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7月22日,未收到反饋意見或建議。《暫行辦法(送審稿)》經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和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審查后,由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福建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主要研究具有產業特點的量值傳遞技術和產業關鍵領域關鍵參數的測量、測試技術,為產業發展提供計量科技創新和計量測試技術服務。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的批準設立和統一管理。《暫行辦法》對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的申請、批準、籌建、驗收和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定。共有二十三條,分為總則、主要職責、申請和批準、籌建和驗收、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的設立依據、組織性質、管理部門和適用范圍。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的建設要按照我省產業發展的總體要求,通過創新計量服務模式,為產業提供計量支撐和技術服務。
(二)主要職責(第五條至第七條)。明確了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的工作任務和主要職責。主要職責包括七個方面:開展產業計量測試需求分析;提供測量設備測試校準服務;提供關鍵參數測量技術服務;提供產業計量科技創新服務;提供全壽命周期計量技術服務;形成運行有效的現代計量服務體系;建立覆蓋全產業鏈的計量測試信息服務平臺。
(三)申請和批準(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申請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人才團隊、技術能力及政府支持等七個條件;明確了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申請籌建的流程,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指省政府有關部門、省屬企業或中央駐閩企業)向省市場監管局發函提出籌建申請;明確了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籌建的程序。
(四)籌建和驗收(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省級產業計量中心籌建和驗收的工作流程,包括驗收的要求、條件、方式、材料、時限和標準等。
(五)監督管理(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明確了省級產業計量中心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明確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要求,以及省市場監管局檢查和復查的要求。
(六)附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該辦法的解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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