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通知
圖解:關于《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暫行規定》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公示規定》),我局制訂了《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的暫行規定》。
一、制訂的背景和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總局令第45號)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為有效推進該規定落實,我局確定了“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
二、制訂的過程
我局從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相關省市規定、執法力度、營商環境等方面提出標準建議,起草《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暫行規定》,并充分征求省局各相關業務處室、各級市場監督部門的意見建議。于202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4月,形成《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暫行規定(送審稿)》,分別報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2022年6月24日,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圍內上述“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是,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
四、執行期限
上述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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