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印發了《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的通知》(閩市監規〔2023〕2號)(以下簡稱《登記管轄規定》)。現就《登記管轄規定》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登記管轄規定》制定的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實施方案的通知》,實現政務服務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制定并印發了《登記管轄規定》,并于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這是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出臺的第一份統一規范全省各級登記機關市場主體登記管轄的規范性文件,對我省市場主體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市場主體”)登記管轄作出統一規定,為實現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記管理由省級登記機關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管理由地市級以上地方登記機關負責。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登記管轄作出統一規定”。為貫徹落實《實施細則》相關工作要求,省市場監管局研究起草了《登記管轄規定》,經廣泛征求意見后修改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二、《登記管轄規定》出臺的目標任務
《登記管轄規定》出臺的目標任務是統一規范全省各級登記機關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轄,方便群眾就近高效辦理登記。《登記管轄規定》出臺的目標任務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明確全省各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分工。2021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條例》第五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并未對全省各級登記機關市場主體登記工作作出具體分工。《登記管轄規定》對全省各級登記機關登記的各類市場主體作了規定,明確了全省各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分工。
二是細化對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轄分工。《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記管理由省級登記機關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管理由地市級以上地方登記機關負責。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登記管轄作出統一規定”。《登記管轄規定》明確了“應當”和“可以”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同時授權設區市登記機關決定對本轄區內除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工作進行分工,便于全省各級登記機關明確各自登記管轄范圍,更好地分級分類服務市場主體登記。
三是彌補原登記管轄規定之不足。2017年1月3日,原省工商局下發的《福建省工商局關于印發全省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閩工商企注〔2017〕1號),僅對全省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作出了規定,未對外商投資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等其他類型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作出具體規定。《登記管轄規定》對全省各級登記機關對各種類型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作出具體規定,彌補了原登記管轄規定之不足。
四是實現市場主體登記就近辦。《登記管轄規定》第七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后,除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或經批準確需保留在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外,原在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將分期分批交由其屬地登記機關登記”,確保除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外,其他各類市場主體均可在屬地登記機關就近辦理登記,避免申請人長途奔波,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辦事成本,進一步優化全省營商環境。
三、《登記管轄規定》的主要內容
《登記管轄規定》共有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明確了本規定適用的市場主體和登記機關的概念。依據《條例》第二條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列出了本規定適用的市場主體類別;同時,明確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局和行使市場主體登記職能的行政審批局,定義為市場主體登記機關。
第二條明確了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第三條列出了可以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第四條根據《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明確了省市場監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將部分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承擔的市場主體登記工作交由下級登記機關承擔,也可以承擔下級登記機關承擔的部分市場主體登記工作;
第五條根據《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確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機關;
第六條根據《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明確了對設區市登記機關依法對本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工作進行分工授權;同時明確了平潭綜合實驗區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的范圍;
第七條明確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廢止了原省工商局2017年1月3日印發的《福建省工商局關于印發全省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的通知》(閩工商企注〔2017〕1號);同時對省市場監管局存量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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