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知識產權專家智庫管理,充分發揮智庫在知識產權強省建設中的智力支撐作用,近日,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知識產權專家智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市監知運〔2023〕22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據:2016年9月,原福建省知識產權局印發《福建省知識產權智庫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我省知識產權智庫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更好地發揮專家智庫在知識產權政策制定、項目評審、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人才“十四五”規劃》以及《福建省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實施方案》和《福建省“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辦法》。
《辦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智庫專家類型和智庫管理原則。智庫專家分知識產權類專家、技術類專家、財經類專家三種類型。智庫管理遵循“科學管理、結構合理、規范使用、素質優良”原則,實行動態管理。二是明確智庫建設及管理單位。省市場監管局授權并指導省知識產權發展保護中心、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承擔智庫建設、專家征集以及日常運行、維護和更新全過程管理工作,保護中心負責智庫日常檔案收集和智庫數字化平臺數據維護工作。三是明確專家入庫條件。包括入庫專家基本條件、專業條件(按專家類型規定不同專業條件)及專家優先入庫條件等。四是明確專家權利義務。規定和細化專家可以參加的活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五是規范智庫管理和使用。明確專家入庫程序、出庫條件、復審方式以及專家使用情況。六是明晰監督責任。要求保障智庫專家信息及檔案安全,明確智庫管理人員及專家違規責任。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知識產權局頒布的《福建省知識產權智庫管理暫行辦法》(閩知辦〔2016〕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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