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場監管局2023年10月12日印發了《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閩市監規〔2023〕3號,以下簡稱《規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規則》(閩市監規〔2020〕1號)同時廢止。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20年5月省局出臺《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閩市監規〔2020〕1號),統一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規范了全省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切實提升了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統一性和權威性。但隨著《行政處罰法》修訂和行政執法環境變化,原《規則》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監管執法實踐的需要,亟需修改和完善。一是銜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上級文件的客觀要求。2021年1月22日行政處罰法全面修訂,其中關于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規定作了較大改動。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和適用也提出了新的具體的要求。原《規則》有必要相應做出調整和補充。二是適應市場監管執法實踐的現實需要。當前仍處在疫情后恢復期,宏觀經濟環境不佳、市場主體普遍面臨經營壓力、就業難度大、居民收入增長困難多,各地政府相繼出臺一系列優化營商環境、扶持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管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需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一個健康公平、包容有序的營商環境。其中,準確把握“過罰相當”原則,在全省系統內相對統一適用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存在主觀過錯”、“初次違法”等影響行政處罰裁量情節認定的條件和標準,細化基層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裁量權的考量依據,避免同案不同罰、小案大罰、輕過重罰,既為當前政府所盼,亦為企業所求,更為基層所需。
二、主要內容
《規則》共2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裁量需要考慮的因素。明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當事人的違法次數等13個方面的因素。
(二)明確省市縣三級的層級分工。省局和設區市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下級市場監管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三)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階次和幅度。從輕處罰罰款的數額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含本數),一般行政處罰罰款的數額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數),從重行政處罰罰款的數額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含本數)。
?。ㄋ模┘毣姓幜P裁量的認定因素。對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認定情形進行修改和補充,明確“初次違法”的認定方式,細化“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主觀過錯”的認定因素,便于基層執法人員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準確適用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ㄎ澹┟鞔_綜合裁量的原則。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規則》,綜合裁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鞔_行政執法辦案的要求。辦案機構應當全面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決定作出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對裁量權的行使作出說明,載明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ㄆ撸娀瘜π姓幜P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明確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和檢查。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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