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平公正、依法高效裁決企業名稱爭議,保護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背景依據
2019年,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全面推行,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水平顯著提升。隨之而來的是因企業名稱近似引發的爭議持續增多。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關于“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的具體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省市場監管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福建省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提供明確的程序指引和統一操作標準,進一步提升爭議處理的規范化、法治化、透明化和可操作性,切實發揮市場監管部門在化解名稱糾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中的積極作用。
制定依據包括:《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二、制定過程
為做好《實施辦法》起草工作,省市場監管局多次書面征求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省局各相關處室以及省工商聯、省企聯和省個私協等企業代表組織的意見和建議,針對存在異議的條款組織開展研討和論證,未采納部分均有相關依據并作出明確說明,達成一致意見。制定程序經過省發改委宏觀政策一致性評估,并通過公平競爭、起草程序、合法性等審查,最終形成《實施辦法》。
三、范圍期限
適用范圍:全省經營主體
適用期限:五年,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文件目的、名稱爭議定義、管轄規定和處理原則等基本規則。第二章名稱爭議的申請與受理,對名稱爭議申請材料、證據要求、受理時限、不予受理情形等作出詳細規定。第三章名稱爭議的調解,對調解程序進行細化規定。第四章名稱爭議的審查和裁決,構建了包括簡易裁決程序、一般裁決程序、中止審查、終止裁決在內的全流程審查裁決機制。第五章名稱爭議裁決的執行,明確裁決的法律效力及執行措施。第六章附則,對檔案管理、法律銜接、參照適用、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五、什么是企業名稱爭議?
《實施辦法》所稱企業名稱爭議,是指企業認為已登記注冊的其他企業名稱與本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情形。
六、企業名稱爭議申請需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應當有具體的請求、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侵犯申請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四)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關的材料。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包括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含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下同)姓名、登記機關、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申請人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和法律依據等內容,加蓋申請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作為副本)。
七、企業名稱爭議的處理流程
企業名稱爭議依申請受理。企業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登記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企業登記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申請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企業登記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適用簡易裁決程序的,企業登記機關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八、企業對企業登記機關作出的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有何救濟途徑?
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不停止執行。
九、構成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如何處理?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應當自收到爭議裁決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十、聯系方式
聯系處室:省市場監管局注冊審批處
聯系電話:0591-8776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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