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1月22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印發《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背景依據
一是落實總局工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于2023年12月、2024年3月先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明確要求各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保障規章落地見效。二是適配行業發展新形勢。連鎖經營、自動設備經營等食品經營新業態不斷涌現,2016年出臺的原《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已無法滿足實踐需求,亟需修訂完善。三是破解基層操作難題。通過細化許可備案條件、流程及監督標準,解決當前“標準不統一、操作不明確”等問題,提升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規范化、標準化水平,助推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本細則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福建省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小餐飲登記辦法(試行)》等。
二、制定過程
省市場監管局組建由相關業務處室組成的起草組推進《實施細則》起草工作,系統學習借鑒山東、上海、浙江、廣東等省(市)先進經驗,全面梳理我省近年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高頻問題。在此基礎上,起草工作嚴格遵循科學、民主原則,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建議。一方面,系統聽取省內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的基層實踐意見,加強局內相關業務條線協同研究;另一方面,通過公開渠道征集專家學者、部分食品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起草組對于收集到的每一條意見均認真研究,對存在分歧的條款組織專題論證,對未采納的意見逐一說明理由和依據,最終形成一致意見。《實施細則》先后完成宏觀政策一致性評估、公平競爭審查、起草程序審查、合法性審查等法定程序后正式出臺。
三、適用范圍與期限
適用范圍:全省食品相關市場主體
適用期限:自2026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內容及特色亮點
《實施細則》共6章共99條,涵蓋總則、許可審查通用要求、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其他類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要求、附則,構建起許可審查、備案管理、報告事項、監督檢查全流程管理體系,核心特色亮點體現在四方面:
(一)實操性強。結合福建省實際細化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等關鍵環節審查標準,明確中央廚房食品處理區面積、切配烹飪區占比(第五十五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面積與供餐份數比例(第五十八條)等剛性指標,實現“照單可查,按標審批”。
(二)創新性強。一是推出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評審承諾制”。企業通過自愿申請,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其在省內新開辦直營門店免于現場核查,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開展法定監督檢查,兼顧審批效率與食品安全監管(第十條)。二是擴大免現場核查情形。對管理規范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管理許可申請、非熟食類散裝食品銷售等低風險情形(第十七條)直接發證,免現場檢查,有效降低企業時間成本。三是建立跨區域監管協同機制。針對跨縣經營情形(第二十九條),由登記注冊地通過省級平臺推送經營信息至行為發生地,明確監管責任,實現“放得開、管得住”。
(三)精準性強。結合本省監管實際,細化總局報告義務相關規定,明確6類報告情形、內容、時限及流程(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提升操作便利性,為靶向監管筑牢基礎。
(四)務實性強。直面基層反映的法規模糊地帶,系統性地對“一地一址”適用標準(第九條)、備案信息公示形式(第二十二條)、禁業條款具體情形(第二十五條)、批發與零售經營界定(第九十九條)等長期操作難點予以明確,有效解決基層操作無據問題,切實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五、聯系方式
聯系處室:省市場監管局注冊審批處
聯系電話:0591-8786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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