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質監局,福州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全面推進質量強省建設,進一步強化企業對質量工作的主體責任意識,推動全省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據質檢總局的要求,省質監局對2014年出臺的《福建省企業首席質量官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企業首席質量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企業首席質量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根據質檢總局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系列文件精神,積極推進我省企業首席質量官隊伍建設,提升企業首席質量官素質,發揮企業首席質量官的作用,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促進質量強企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首席質量官(CQO)是落實企業主體質量責任、對企業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的質量主管人員。企業首席質量官一般設在企業決策層,其任職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的要求,由質監部門組織培訓,經培訓單位組織考試合格頒發企業首席質量官任職資格證書。企業首席質量官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聘任。
第三條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組織實施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建立首席質量官人才庫,開展首席質量官教育培訓、督促指導工作。
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的實施,及時向省質監局報備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落實的有關情況。
第四條 鼓勵企業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設立企業首席質量官崗位,授予企業首席質量官工作職權。
第五條 擔任企業首席質量官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誠實守信、敢于負責;
(二)熱愛質量工作,熟悉國家有關質量法律法規和質量政策;
(三)大型及中型企業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大學本科畢業滿5年),5年以上質量工作經歷;
(四)小微企業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取得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中專畢業滿5年),3年以上質量工作經歷;
(五)經過質監部門組織的企業首席質量官任職培訓并符合要求。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首席質量官: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質量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或受刑事處分的;
(二)利用履行職責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濫用職權,干預企業正常經營秩序的;
(四)向與履職無關的第三方泄露企業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損害合作伙伴和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七條 企業首席質量官應承擔以下質量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企業質量發展戰略、年度質量工作計劃和質量安全保障措施;
(二)建立并實施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方法;
(三)組織實施質量改進、質量攻關等群眾性質量活動;
(四)實施質量成本管理,加強質量統計分析;
(五)開展質量教育培訓;
(六)建設企業質量文化等。
第八條 企業首席質量官應遵守以下基本行為規范:
(一)企業首席質量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及時發現并報告企業在質量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或者隱患;
(二)企業首席質量官履行職責應當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出獨立、審慎、及時的判斷,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益沖突的事項;
(三)企業首席質量官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合作伙伴資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掌握的企業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首席質量官應積極參加各種義務性質量咨詢服務活動和公益活動。
第九條 省質監局統一規劃企業首席質量官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企業首席質量官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條 企業應重視企業首席質量官及質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訓,鼓勵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參加企業首席質量官的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取得企業首席質量官培訓結業證書的學員,納入福建省企業首席質量官人才庫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設立企業首席質量官崗位津貼,與績效考核掛鉤,對企業首席質量官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繼續教育經費予以保證。
第十三條 企業建立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列入評價福建名牌產品、企業質量信用、質量獎勵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省質監局組織開展企業首席質量官經驗交流等活動,對質量成效顯著的,作為推薦國家、省等有關部門評先表彰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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