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局關于集群注冊登記管理的指導意見》已經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福建省工商局關于集群注冊登記管理的指導意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精神,為進一步釋放住所資源,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我省“互聯網+”經濟繁榮發展,規范集群注冊登記管理,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集群注冊,是指在產業園區內,市場主體以運營公司提供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注冊登記,運營公司負責住所集中托管服務的住所登記管理模式。
產業園,是指為實現產業集約化或完善產業鏈等目的,由各級政府設立或管理,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優惠政策和配套服務的市場主體聚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文化創意產業園等(以下簡稱園區)。
住所(經營場所),指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登記事項中的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等(以下簡稱住所)。
集群注冊的企業,是指入駐園區,由運營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各類市場主體(以下簡稱集群企業)。
三、運營公司,由園區管委會(沒有設管委會的,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下同)授權或指定,承擔園區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為入駐園區的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物業管理、商務服務等配套服務的公司。
運營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包含以下內容:產業園的運營管理;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發各類法律文書以及代辦相關商務托管事務,房屋及場所租賃、物業管理等服務。
運營公司應當具有固定、合法的住所,具備開展集群注冊住所托管的能力。
運營公司應當對其托管的住所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四、園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實施集群注冊。開展集群注冊的,應當授權或指定一家運營公司開展住所托管服務。
五、運營公司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務代理服務,要訂立書面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內容;
(三)托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托管關系的解除事由;
(五)爭議的解決途徑;
(六)雙方經協商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托管合同中應約定集群企業同意運營公司有權代理簽收法律文書及信函。
運營公司應當與集群企業簽訂合規經營承諾書,明確告知集群企業允許及禁止從事的經營項目和相關注意事項,并在托管合同中約定違反承諾所要承擔的責任。
六、集群企業憑運營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住所的使用證明向市、縣(區)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并將托管合同向登記機關備案。
登記機關應當在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后標注“(集群注冊)”字樣。
七、在園區內從事以下行業的市場主體可以適用集群注冊:
(一)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文化創意產業;
(三)租賃業;
(四)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五)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六)運輸代理業;
(七)其他適合集群注冊的服務性行業。
集群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的,應當取得相關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后置審批對集群企業的住所有條件要求的,集群企業應當根據許可部門及運營公司的要求辦理住所變更或者增設分支機構、增設經營場所的登記。
八、以下市場主體或行業不適用集群注冊: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資企業;
(三)涉及國務院和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行業。
九、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園區及集群企業的發展情況,擴大或者縮小集群注冊適用的市場主體類型、行業范圍及區域。
十、運營公司為集群企業提供的托管住所發生變動的,要及時通知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運營公司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要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集群企業。
十一、運營公司要建立公司秘書制度,公司秘書負責與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
運營公司的商務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要在商務秘書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商務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十二、運營公司應當為集群企業建立檔案,內容包括:
(一)運營公司與集群企業簽訂的托管合同書;
(二)集群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上述人員的聯系電話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系方式;
(三)其他應當保存的檔案資料。
十三、運營公司要積極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并協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運營公司要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相應的行政許可。
運營公司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要及時書面告知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在本企業的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
十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檢查,集群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
十五、運營公司與集群企業因以下原因解除托管合同關系的,要協助集群企業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定期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一)運營公司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
(二)運營公司與集群企業雙方協商自愿終止托管合同關系的;
(三)集群企業違反本暫行規定擅自從事第七條規定以外行業的,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承諾行為的,運營公司單方解除托管合同的。
十六、鼓勵運營公司對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提供就業的集群企業減免托管費用。
十七、園區管委會負責對運營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加強集群企業的管理。
十八、各市、縣(區)工商(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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