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省工商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福建省工商局關于辦理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補充規定(試行)》已經2015年11月25日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加強宣傳報道,注意總結經驗,健全工作制度。貫徹落實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9日
福建省工商局關于辦理企業申請移出
經營異常名錄的補充規定
(試行)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工商總局關于開展2013和2014年度企業年報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總局關于調整<企業信息公示文書>(樣式)的通知》、《福建省工商系統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要求,在各地積極實踐的基礎上,經廣泛吸收基層意見、借鑒外地做法,現就我省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補充規定如下:
一、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方式和受理機關
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應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登記機關可直接受理、辦理;也可受理后委托轄區工商所(市場監管所)進行核實,根據核實意見作出移出或不移出決定。
二、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企業均需提交的材料:
1、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報告,報告應寫明申請機關、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的理由、材料真實性承諾等,落款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委托書(介紹信)及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按照不同的被列入原因,申請企業還需提交相應的補充材料:
因逾期未年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申請移出的,還應提交企業在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公示平臺”)上補報并公示年報信息頁面的截圖件,或企業打印的補報公示的年度報告書。材料需要加蓋企業公章。
因在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期限內未履行企業信息公示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申請移出的,還應提交已按照責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公示平臺截圖件等證明材料。材料需要加蓋企業公章。
因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申請移出的,還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已更正錯誤信息并在公示平臺上公示信息的證明材料。材料需要加蓋企業公章。
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申請移出的,還應提交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或在原登記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材料需要加蓋企業公章。
企業對其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企業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的,企業登記機關或轄區工商所(市場監管所)予以受理。
(二)核實。經辦人根據不同情形,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核實,并在一體化平臺相關模塊提出意見,提交部門或工商所(市場監管所)負責人審核。
(三)審核。部門或工商所(市場監管所)負責人在一體化平臺對經辦人核實情況及意見進行審核:對縣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登記的企業,工商所(市場監管所)負責人報縣級局分管領導審批;對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市場監管)機關登記的企業,部門或工商所(市場監管所)負責人按企業登記機關,分別報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市場監管)局分管領導審批。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委托轄區工商所(市場監管所)核實的,工商所(市場監管所)通過一體化平臺報委托機關內資或外資企業監管部門審核,并由其報相應的局分管領導審批。部門或工商所(市場監管所)負責人審核結果為不同意的,退回經辦人。
(四)審批。局分管領導對部門或工商所(市場監管所)負責人的審核情況及意見進行審批,審批結果同意移出的,公示平臺自動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審批結果不同意移出的,退回部門或工商所(市場監管所)負責人。
(五)經辦人形成并打印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
(六)移出流程完成后,經辦人應及時將相關材料歸集,并按企業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四、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提交材料的審核要求
(一)對因逾期未年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補報年報后申請移出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須核實企業確已在公示平臺補報并公示年報、并對年報公示信息進行核實后,作出移出或不移出決定。
(二)對因在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期限內未履行企業信息公示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履行相關公示義務后申請移出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企業確已履行相關公示義務后,作出移出或不移出決定。
(三)對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更正相關公示信息后申請移出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對企業相關更正信息進行核實,并在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作出移出或不移出決定。
(四)對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重新取得聯系后申請移出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進行核實,并在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作出移出或不移出決定。
(五)根據工商總局關于“企業補報年報并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該企業年報信息進行檢查”的要求,工商部門對企業補報的年報信息開展檢查時,有權根據需要要求企業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參照本補充規定辦理。
六、本補充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
1、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報告(報告應寫明申請機關、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的理由、材料真實性承諾等)(法人簽章、公司蓋章)(范本)
關于申請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報告(范本)
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司因未及時在 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在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申報 年度報告,造成我司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現我司于 年月日在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補報了 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我司鄭重承諾公示平臺上所填報的信息及向貴局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擔因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特向貴局申請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2、經營異常名錄審批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營異常名錄審批表
|
企業名稱 |
|
|
注冊號 |
|
|
事實和理由 |
|
|
初審意見 |
|
|
審核意見 |
|
|
備 注 |
|
注:一、“初審意見”主要包括:擬列入、擬不予列入、擬移
出、擬不予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此表。
3、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
工商行政管理局
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
(文號)
:
經查,你單位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第條(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條)的規定,決定將你單位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送達回證
|
送達地點 |
|
送達方式 |
|
|
|
收 件 人 |
(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
見 證 人 |
(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
|
|
送 達 人 |
(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
|||
|
備 注 |
|
|||
注:一、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此表。
說明:《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送達。

閩政通APP
微信公眾號
閩公網安備350008990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