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規范本省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福建省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食品攤販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的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指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地經營。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以下食品攤販的登記管理職責:
(一)在劃定區域設置標志牌,公開食品攤販經營時段、場地管理者等信息;
(二)確定并公開具體負責食品攤販登記的辦事機構、人員和相關要求;
(三)印制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和信息登記公示卡;
(四)定期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區域的實際可容納攤位數,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確定入場經營的食品攤販,對食品攤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記。
食品攤販登記工作不得收費。
第四條 從事食品攤販經營活動需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實行“一戶一卡”原則,即申請者在一個劃定區域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份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
申請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攤主身份證件、戶籍或者居住證明;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申請者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發放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登記的信息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食品攤販經營年度內,發生新增、注銷情形的,應當在登記手續辦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登記的信息。
第六條 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登記機構申請延續。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并向原登記機構交回信息登記公示卡。
第七條 信息登記公示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填寫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向原登記機構申請補辦。補辦的信息登記公示卡編號不變,有效期限不變。
第八條 食品攤販應當自停止經營活動起十日內填寫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信息登記公示卡。
變更、延續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應當載明:信息登記公示卡編號、攤主姓名、攤位編號、經營范圍、經營項目(食品品種名稱)、經營地點、有效期限、登記部門等信息。信息登記公示卡編號由閩TF +縣(市、區)代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碼+6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組成。
第十條 食品攤販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在劃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規定的時段從事食品經營,保持攤位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二)按照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所載明的登記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配有防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防污染等設施以及廢棄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貨的亭 棚、車、臺等設施;
(五)需要在現場對食品或者工具、容器進行清洗的,應當配備具有給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者設備;
(六)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在食品經營設備設施的顯著位置擺放信息登記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七)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八)自覺遵守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周邊禁止經營的相關規定;
(九)銷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食品攤販登記的辦事人員、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等人員進行培訓指導;必要時,聯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
1.福建省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2.福建省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
附件1:
福建省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登記備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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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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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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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照片 (兩寸免冠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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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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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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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健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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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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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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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情
況
(續頁) |
本次登記 |
□ 首次登記 □變更登記 □ 延續登記 □ 注銷(□申請注銷 □依法注銷) □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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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 銷售類 □ 現場制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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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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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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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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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包裝食品銷售 (□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 (□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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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制售類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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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填寫現場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的食品品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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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資料 |
□福建省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攤主身份證件、戶籍或者居住證明;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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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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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表格也可自行從登記機構網站下載電子版填寫打印,簽名需使用黑色簽字筆手寫;表中帶有“□”的選擇項目,請在所選擇項目前的“□”中打“√”,“其它”項填寫經營的食品品種名稱;“登記備案號”由登記機構填寫。
2.提交的文件、證明為復印件的,應當使用A4紙,注明“與原件一致”并有申請人簽名。登記表中的申請人和承諾書的承諾人簽名須為攤主本人。
3.本登記表使用A4紙張正反面使用。
承 諾 書
為確保本攤位食品安全,本人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福建省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所經營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保證具備食品安全的衛生設施和環境條件、杜絕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四、落實進貨查驗制度,保證采購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裝材料符合國家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銷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五、保證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和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六、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封存,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到合法經營、誠信經營。
七、妥善保管信息登記公示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出租、偽造。
八、遇經營區域有重大活動或交通管制時,遵從登記部門統一安排。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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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粘貼:攤主身份證件、戶籍或者居住證明;健康證明;攤主因故不能到場申請的,代理人還需持本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攤主授權委托書。 |
附件2:

樣式說明:邊框大小170×150mm,表格大小140×80mm;標題字體為方正小標宋,字號為二號;其他文字字體為黑體,字號為三號;寫入表格內容字體為宋體,字號為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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