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統一政府行為尺度,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2025年整治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項行動。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作為,依法調查糾正了一批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不當干預市場競爭的行為,助力穩定市場預期、激發企業活力,推動經濟持續回升向好。現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貴州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3年4月,鐘山區人民政府為落實整縣(市、區)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研究決定成立鐘山某公司,由鐘山區能源局作為出資人,統籌全區新能源資源。當月,鐘山區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鐘山區整區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建設工作推進方案(送審稿)》有關事宜,明確由該公司負責整體推進鐘山區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建設工作,并于5月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方案。
在實施過程中,鐘山某公司按照公產建筑屋頂和農村居民屋頂兩類場景分期推進。公產建筑屋頂項目方面,2023年7月,鐘山某公司在鐘山區人民政府官網發布《關于鐘山區整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一期)合作開發商磋商的公告》。經磋商,確定湖南某公司為合作商。2024年8月,鐘山區人民政府與湖南某公司簽訂《鐘山區整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一期)招商引資框架協議》,約定同等條件下該公司享有二期、三期項目的優先合作權,并要求其在鐘山區內注冊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具體負責項目建設、運營等工作。農村居民屋頂項目方面,2024年10月,鐘山某公司在貴州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鐘山區農村分布式光伏項目招商公告》,設定競標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的資格條件。因報名企業不足三家,項目作廢標處理。此后未重新組織公開招商程序,鐘山某公司直接選定重慶某公司作為合作方,并于2024年12月與其簽訂《鐘山區農村分布式光伏項目合作合同》。合同明確重慶某公司為轄區內8個鄉鎮街道農村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唯一開發方。
在公產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中,上述行為通過簽訂招商引資框架協議,明確賦予湖南某公司二期、三期項目的優先合作權,以簽訂合作協議方式固化特定企業的后續參與資格,削弱市場的開放性與競爭性,實質上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不公平待遇,同時,協議要求湖南某公司在本地注冊設立獨立法人實體并由其全面承接項目建設與運營職責,變相強制外地企業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和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在農村居民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中,上述行為直接指定重慶某公司為8個鄉鎮街道的唯一開發方,剝奪其他企業參與機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
經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鐘山區人民政府印發通知,公開廢止《鐘山區整區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建設工作推進方案》,安排鐘山區能源局發布文件,對農村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流程及注意事項進行再宣傳、再提示,鼓勵各類經營主體參與開發建設,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全面梳理各類政策措施,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遼寧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4年3月,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其官網發布《關于公布丹東市第一批綠色建材產品名錄的通知》,公布遼寧某公司的產品,并將其納入丹東市綠色建材采信庫(第一批),鼓勵政府投資項目、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優先選用采信數據庫中的產品。2025年2月,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其官網發布《關于公布丹東市第二批綠色建材產品名錄的通知》,公布山東某公司的產品,并將其納入丹東市綠色建材采信庫(第二批),鼓勵政府投資項目、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優先選用采信數據庫中的產品。
依據《遼寧省綠色建筑條例》第二十八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綠色建筑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發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術與產品目錄”的規定,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沒有權限設置相關目錄。上述行為每批僅納入一家企業產品并納入市級采信庫,以“鼓勵優先選用”為名,變相要求政府投資項目、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項目選用名錄內產品,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遼寧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通知,廢止兩批綠色建材產品名錄,并在官網公示,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三、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進賢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2年4月,進賢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于印發〈進賢縣國有投資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商誠信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采用本辦法選擇施工承包商的方式:建立全縣統一的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誠信庫,由項目業主在各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下,在施工承包商誠信庫中按一定程序抽取確定施工承包企業”,建立全縣統一的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誠信庫,用于政府性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小型工程施工承包企業的抽取工作。同時明確“施工承包商誠信庫對象為所有在進賢縣域內注冊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以及與進賢縣人民政府簽訂戰略合作伙伴協議并在進賢縣域內注冊分公司獨立核算且在進賢縣繳納全部稅收的施工企業”,將入庫企業資格限定為“在進賢縣域內注冊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以及“進賢縣人民政府簽訂戰略合作伙伴協議并在進賢縣域內注冊分公司獨立核算且在進賢縣繳納全部稅收的施工企業”。
上述行為變相強制參與進賢縣項目的外地施工企業需在進賢縣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妨礙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進賢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通知,廢止《管理辦法》,并在官網進行公示,全面開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落實,避免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出臺。
四、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3年1月,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規定金華市域建筑垃圾運輸市場推行公司化、密閉化運輸模式,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個人或未納入運輸企業準入名錄的企業及車輛,不得在金華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10月,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相關部門印發《關于印發〈金華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需具備與企業所屬車輛相匹配的停車場,可租賃,租賃期限在3年以上,需配備一定數量車型為4軸重型自卸貨車(內箱尺寸設定為:≤5800×2300×900MM)。上述入庫標準對車輛型號及租賃場地年限等提出要求,超出《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關于“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實施辦法》同時規定企業入庫須經各區審核后報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等程序。截至調查時,共有17家企業入庫。
上述行為超出法定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增設核準環節、程序,排除、限制當地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通知,決定廢止《實施意見》中涉及建筑垃圾運輸市場準入制度有關條款,后續又印發通知,廢止《實施辦法》文件,均在其官網公布,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瑪納斯縣自然資源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瑪納斯縣自然資源局為解決企業反映的因場地受限造成的“只進一扇門、難辦所有事”問題,在縣政務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綜合服務區側方設立一間測繪出圖室,未經招標采購等程序,直接安排3家測繪公司駐場提供收費測繪服務。同時,在不動產登記辦事大廳內公示的相關業務流程資料及服務指南中,指引不動產權利人在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補換、房屋繼承、二手房過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法院裁定等業務時,到其預先設立的測繪出圖室出具測繪圖,在測繪出圖室內駐場的3家測繪公司根據所負責的不動產區域,承接付費的房屋測繪及測繪圖印制服務。
上述行為變相限定不動產權利人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測繪服務,排除、限制當地不動產測繪服務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瑪納斯縣自然資源局將測繪室的3家測繪公司全部予以清退,并在不動產登記大廳予以公告,在縣人民政府官網發布《關于瑪納斯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修改部分登記流程內容的公告》,修改了相關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流程,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六、陜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陽縣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4年5月,合陽縣人民政府印發《合陽縣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支持本土優勢企業參與縣內重大項目建設,提升本地企業市場占有率,尤其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建筑市場占有率”“建立‘合陽縣建筑業優勢企業庫’……,對庫內企業采取‘一企一策’幫扶舉措,支持企業做優做強”“支持推薦本土優勢建筑企業參與我縣房地產項目建設。在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中,對選用本縣建筑業企業作為開發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適當加分”。
上述行為要求支持本土優勢企業參與縣內重大項目建設,提升本地企業市場占有率,建立優勢企業庫并對庫內企業采取幫扶舉措,對選擇本縣建筑企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信用評價方面進行加分,妨礙其他具有合格資質的外地建筑企業公平參與合陽縣建筑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合陽縣人民政府撤銷上述文件,并在其網站發布通告,消除相關競爭限制。
七、湖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鄂州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中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5年5月,鄂州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中心印發《葛店經開區關于健全建筑(裝修)垃圾處置體系的工作方案》,規定“區內建筑(裝修)垃圾的收集運輸以鄂州某公司為主,其他市場主體為輔”“區內建筑(裝修)垃圾暫存點運營由鄂州某公司負責”“鄂州某公司負責組建規范化的建筑(裝修)垃圾運輸隊伍,按標準配齊車輛、人員、機械設備;負責規范設置建筑(裝修)垃圾暫存點并做好日常運營管理;負責協調做好建筑(裝修)垃圾的外運處置;負責做好日常運營臺賬并定期向綜合執法中心報送”。
上述行為規定區內建筑(裝修)垃圾的收集運輸以鄂州某公司為主,區內建筑(裝修)垃圾暫存點運營由鄂州某公司負責,剝奪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建筑(裝修)垃圾運輸經營企業參與相關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鄂州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中心發布公告廢止《工作方案》,對相關問題條款進行修訂再予以發布實施,開展自查自糾,對歷年來發布的政策措施進行全面清理,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八、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4年8月,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政府印發《屯溪區關于扶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其中規定“鼓勵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區內建筑企業”“鼓勵社會項目業主優先選用區內建筑企業”“加強對區內企業扶持力度。建立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一步規范限額以下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鼓勵在土地招拍掛、工程招投標時優先選用區內建筑企業,積極向中心城區投資建設的重點單位企業推薦,鼓勵區內建筑企業優先加入施工備選庫”等,并明確具體配套舉措。上述“區內建筑企業”指在屯溪區登記注冊的建筑企業。
上述行為明確對選用區內建筑企業的總承包企業、社會項目業主給予優待,并通過在土地招拍掛和工程招投標時優先選用等方式扶持區內建筑企業發展,通過行政干預推動有關單位優先選擇區內建筑企業提供施工服務,不當減少外地建筑企業交易機會,排除、限制屯溪區建筑施工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屯溪區人民政府成立整改工作專班,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印發通知明確將《實施意見》予以廢止,并在區人民政府官網公開。
九、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4年11月,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關于建設項目中介服務機構備選庫建立邀請公告》,并通過上杭縣人民政府網站對外發布,公開征集中介機構納入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程建設項目中介服務備選庫。《公告》中規定“中介服務機構,入庫需近兩年內在龍巖市承接政府投資項目規模在400萬以上且超過5次以上(其中上杭縣內不少于2次)”“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預、結算審核)機構入庫需按照上杭縣財政局公布的2024—2025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評審委托協作機構名單進行入庫”“上杭縣規上中介服務機構服務企業直接入庫”。
上述行為設置帶有地域限制和歧視性的入庫條件,對外地及未滿足特定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形成不合理限制,排斥、限制相關經營者參與當地相關工程建設項目中介服務的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開廢止《公告》,終止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備選庫有關工作,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東蘭縣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4年6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東蘭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線索開展核查。6月21日,會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其負責人開展執法約談。6月25日,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東蘭縣人民政府推進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試點,前期共12家企業洽談投資。東蘭縣人民政府要求有意向開發建設東蘭縣公共區域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經營者,必須先與其簽訂合作協議。截至2024年6月,前述12家洽談企業中,東蘭縣人民政府僅與其中的3家簽訂合作協議,其他未簽訂合作協議的公司均無法進入該縣公共區域屋頂分布式光伏市場。
上述行為排除、限制當地公共區域屋頂分布式光伏相關市場的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東蘭縣人民政府與3家光伏企業協商解除了合作協議,消除競爭限制,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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