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我省相關市場主體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80號公布)及相關工作要求,特編寫該指南,供參考。
一、申請人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通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申請專用標志應提供:
1.《福建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書(保護產品)》(企業章需為紅印,模板見附件1);
2.地理標志產品特色質量檢驗檢測報告(檢驗章、企業章需為紅印);
3.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章需為紅印);
4.該地理標志所遵循的標準,包括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二)通過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申請專用標志應提供:
1.《福建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商標)》(企業章需為紅印,模板見附件2);
2.注冊公告或商標注冊證掃描件二選一,已續展的,應當提供續展證明,有變更的應提供變更證明;
3.初步審定公告、變更公告等。提供的集體商標初審公告或變更公告,應當包含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成員名單;
4.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備案公告或許可備案通知書二選一(集體商標無需提供);
5.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章需為紅印);
6.該地理標志所遵循的標準,包括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行業標準。(如有同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應提交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對應標準,如無可不提供)。
(三)已獲得專用標志企業申請信息變更應提供:
1.《福建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變更申請書》(企業章需為紅印,模板見附件3);
2.信息變更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信息變更證明材料,企業章、當地市場監管局部門章需為紅印);
3.原核準公告文件;
注:所提供紙質材料如為復印件,內容需清晰,公章需為紅印。
二、工作流程
1.提交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企業、經授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員或經許可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人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用標企業)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應當向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產地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上述申請材料。
2.產地局初審。產地市場監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初審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的,限定申請人在收到補充材料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補齊;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收到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
對于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產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申請人補充材料時間),將申請材料連同初審意見(正式行文)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3.省局審查上報。省局商標處對產地市場監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使用專用標志規定的申請材料,在收到產地市場監部門報送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并備案,對不符合使用專用標志規定的申請材料,說明原因并在收到材料的20個工作日內退回產地市場監部門。
4.矢量圖發放。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通過并公告后向省局發放備案通過的申請件矢量圖下載口令,由省局分配相關產地局,企業依據下載口令,下載專用標志矢量圖。
附件:
1.福建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變更申請書(保護產品)
2.福建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商標)
3.福建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變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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