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jiān)督檢查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于 2024年3月25日-26日對福建省莆田市晶秀輕化有限公司進行了監(jiān)督檢查,本次監(jiān)督檢查依據為食品生產監(jiān)督檢查要點表,共檢查70項,其中重點項29項,一般項41項。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如下:
2.6 原料車間地板大理石破損;卸鹽槽角落儲水槽有水蓄積;色選機下方地面排水溝有積水,排水不暢;
2.8 現(xiàn)場見原料車間磁選機下方傳送帶上有銹渣;攪拌洗鹽機內鹵水在生產結束后未排出,一般作業(yè)區(qū)攪拌洗鹽機敞口上方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鹵水輸送管道彎角處、離心脫水機食鹽出口處有食鹽晶體析出;小包裝車間空調內部有污漬,未及時清潔;加碘間加碘機輸送管接口處有碘酸鉀晶體析出;配料車間投料斗有殘留鹽料未清潔。
*4.2 查看2024年1月《行車(原料鹽)使用記錄表》,未記錄投入的原料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記錄人等信息;周轉區(qū)見兩袋半成品未加碘海精鹽(噸袋)未見批號信息。
4.7 查看2023年12月《原料使用記錄》、2024年1月15日《生產車間品種鹽產量記錄表》,顯示加碘精選自然鹽350g(20240115X02,86.1875t)在色選后增加半成品噸袋不加碘海精鹽(T)的包裝工序和二次投料工序,與食品生產許可不一致;其他普通食用鹽(加碘、不加碘)如福建原鹽、自然食用鹽也有類似情況。
4.8 查看2023年12月《過程關鍵工序點記錄(小包裝車間)》記錄的未加碘福建原鹽250g(20231220X01立袋)橫封溫度190℃和加碘福建原鹽 350g(20231229X02平袋)橫封溫度157℃、豎封溫度161℃與《普通食用鹽生產工藝標準(自然食用鹽系列)》(文件編號FJJX/ZC-08)規(guī)定的“30-40℃”不一致。
7.1 半成品噸袋裝食鹽和原料鹽放置于生產輔助區(qū),未設置原料庫和半成品庫;食鹽噸袋外表面衛(wèi)生不潔,未及時清洗。
7.3 未設置適宜的不合格品區(qū)域,現(xiàn)場見49.5t過期加碘精細海鹽與合格品存放同一區(qū)域,未見明顯區(qū)分標識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8.1 查看《2023年不合格品處置情況統(tǒng)計表》,記錄的0.35t封口破包的精細海鹽(20230715X03)、0.27t封口假封的未加碘低鈉海鹽(20230915X02)處置情況為返工拆包,未見對應的返工記錄及確保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驗證材料。
11.6 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培訓時長不足40學時。
12.2 查看《原料使用記錄》:(1)2023年12月22日購進的不加碘優(yōu)細日曬鹽(供應商:莆田鹽場)293.23噸,共生產約233.0175噸加碘自然鹽350g和不加碘海精鹽(T),約60噸原料鹽使用情況不能有效追溯。
(2)該表顯示產出半成品40kg不加碘海精鹽(T)(20231224X14),但《生產車間品種鹽產量記錄表》見該批次半成品共投料12+47kg,不能有效追溯。
(3)查該企業(yè)201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24日《原料使用記錄》,當批次原料鹽使用量與成品產量不匹配,產品批次無法有效追溯。
針對此次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我局已督促屬地監(jiān)管部門依法處置,跟蹤落實整改,推動企業(y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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