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我省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我局制訂了《推進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推進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我省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提高登記工作效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行名稱核準“自助查重、自主申報”。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名稱網上申報系統,設置和動態完善名稱字號負面清單,自動校驗生成相同和近似名稱目錄,供申請人自助查詢比對,自主選擇名稱,并向名稱有權核準機關申報。
二、簡化名稱登記材料。經網上申報系統核準的名稱,由申請人持登記申請材料和自行下載打印的《名稱核準告知書》,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自主選擇企業登記所在機關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或者名稱變更登記,免予提交申請名稱核準的書面材料。申請登記時由企業登記所在機關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并歸入登記檔案。需要使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的,申請人可以憑《名稱核準告知書》向企業登記所在機關領取。以現場方式申報名稱核準的,登記程序和提交材料按照原規定執行。
三、減少名稱登記環節。名稱有權核準機關與企業登記所在機關為同一機關的,取消名稱核準環節,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或者名稱變更登記可以同時辦理,免予提交申請名稱核準的書面材料。
四、簡化集團母公司名稱登記。允許擁有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子公司不少于3家的企業,在集團設立登記前,申請在其名稱中行業之后、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的名稱變更登記,且不受注冊資本最低數額條件限制。
五、支持企業名稱使用省名。注冊資本(金)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法人,或者全體合伙人出資數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限合伙企業,其名稱可以冠省名或者將省名加括號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金)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出資數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以在所從屬的企業法人或者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之后使用省名標明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
六、放寬名稱行業用語表述。除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明確禁用的以外,對名稱中行業用語,申請人既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也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進行表述,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
七、支持創業創新服務機構發展。允許使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創業孵化器”、“企業孵化器”、“創業基地”和“研究(發)中心”、“設計中心”、“設計院(所)”等字樣登記企業名稱。其中企業類型為公司的,應當符合《公司法》中關于公司名稱的規定;為合伙企業的,應當符合《合伙企業法》中關于合伙企業名稱的規定。
八、支持企業改制、事業單位轉企。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公司的,允許沿用企業原名稱,并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公司名稱的規定申請登記改制后的公司名稱。事業單位轉企為公司的,允許沿用原事業單位名稱并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公司名稱的規定申請登記轉企后的公司名稱。
九、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在符合各地出臺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允許轉型后的企業名稱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登記。其中,轉型為合伙企業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轉型為有限公司的,必須在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轉型為有限公司的,可以參照執行。
十、強化爭議名稱糾正措施。對于根據生效的名稱爭議裁決、判決結果應當予以糾正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責令企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在企業名稱數據庫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刪除該企業名稱,暫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企業注冊號代替。
十一、切實提高名稱登記服務水平。各級登記工作人員要熟知名稱便利化改革具體措施,熟練掌握名稱網上申報系統操作規程,及時解答申請人咨詢。要多渠道開展宣傳解讀,鼓勵和引導申請人自主使用網上申報系統申請名稱,擴大社會知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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