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一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6〕63號)、《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等文件精神,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簡化企業注銷程序,更好地發揮工商職能作用服務“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福建省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一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6〕63號)、《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等文件精神,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簡化企業注銷流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堅持便捷高效、公開透明、控制風險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福建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登記機關”)登記的未開業或者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未開業是指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無債權債務是指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
本辦法所稱的簡易注銷登記是指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注銷登記。一般注銷登記是指企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工商總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注銷登記。
第四條企業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一)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三)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五)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六)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八)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清算組、企業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人或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適用簡易注銷程序或者一般注銷程序。
第六條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45日。
第七條在企業發布公告的同時,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八條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
第九條公告期滿后,企業方可向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三)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不需提交該項材料);
(四)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五)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十一條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只需要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免于向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也可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企業進行檢索檢查。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相關決定:
(一)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限制條件的申請,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
(二)對于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三)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其公告的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全體投資人承諾以及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作為登記機關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企業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機關企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辦案機構可以依法作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利。
第十六條對于惡意利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逃避債務或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投資人主張其相應民事責任。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1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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