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的規定,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設立分公司備案”、“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備案”、“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等4項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現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取消企業集團登記
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不再受理企業集團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以及增補證照申請,不再核發、回收《企業集團登記證》,并做好以下銜接工作:
(一)企業法人可以在設立或變更登記時,申請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二)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名稱變更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母公司名稱未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的,不得申請企業集團名稱。
(三)企業集團名稱應與企業集團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并后綴“集團”字樣。
(四)企業集團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登記機關可在登記環節審查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的持股情況,以確認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交集團母公司的授權文書。在名稱登記時,登記機關可提醒申請人冠以集團名稱或簡稱的條件。
(五)企業登記機關不再登記企業集團成員信息,不再審查企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及集團成員數量的條件要求。
(六)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以不再公示。
二、取消分公司備案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備案登記
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不再受理公司增設分公司(含內、外資分公司,下同)、注銷分公司和分公司變更名稱備案,不再受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注銷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備案。本省公司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省內登記的分公司及分支機構信息由系統實現自動關聯至隸屬公司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下。本省公司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省外登記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由市場監管總局建立數據庫,與本省實現自動關聯。
三、調整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紙質營業執照遺失或損壞,申請補領的,由企業按照自主公示、自負其責的原則,免費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補領手續時,不再收取企業刊登營業執照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樣張,而應當查看企業是否已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登記系統也將在企業辦理各類登記業務時,對公示情況予以提醒。本通知下發前,已通過報刊刊登“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的企業,可參照原有模式辦理。已吊銷企業需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的,可單獨或結合清算組備案業務辦理聯絡員備案后,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附件:1.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此件予以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