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業名稱核準和注冊登記便利度,落實壓縮企業開辦時間部署,營造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8〕79號)、《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工商總局關于做好新形勢下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號)、《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省工商局決定對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核準權和企業登記管轄權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核準權限
將冠省名的企業名稱登記核準權限,由省工商局核準調整為各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以下簡稱“各級登記機關”)均有權核準。各級登記機關可根據登記管轄權限核準權限范圍內冠省名企業名稱。
各設區市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規定調整冠市名的企業名稱核準權。
二、調整煤礦企業的登記管轄權限
鑒于國辦發〔2001〕68號文已失效,且煤炭生產和經營不再做為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為有效加強監督管理,煤礦企業實行屬地登記。將煤礦企業登記權限由省工商局登記調整至其住所所在地的市、縣(區)登記機關登記。新設煤礦企業由其住所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已在省工商局登記的煤礦企業遷移至住所所在地登記機關。
三、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轄權限
除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省級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冠省名外商投資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市場主體一律由同級取得外資登記授權的登記機關登記,未取得外資登記授權的由上一級取得外資登記授權的登記機關登記。
四、做好權限調整的銜接工作
一是各級登記機關要高度重視,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核準工作順利實施。要嚴格按照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及有關名稱登記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規定,規范核準冠省名企業名稱。要配備熟悉企業名稱業務的企業注冊官專人辦理冠省名名稱核準業務,并將企業注冊官名單報備省工商局企業注冊和行政審批處。
二是各級登記機關以本級機關名義履行冠省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職權。冠省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及變更核準的通知書,直接啟用和加蓋核準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不再自動調用省工商局行政許可專用電子印章。
三是各級登記機關要負責做好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權限調整的宣傳引導工作,確保窗口登記工作有序平穩。開展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試點地區的登記機關要做好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核準權限調整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整合銜接。
四是按照“誰核準、誰負責”的原則,各級登記機關對本機關核準登記的冠省名企業名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各級登記機關負責處理其登記的冠省名企業名稱爭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其他相關工作,負責處理其登記的不適宜名稱糾正等工作。
五是各級登記機關要做好權限范圍內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監督管理。要及時向省工商局反饋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情況和存在問題,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省工商局將對各級登記機關核準冠省名企業名稱情況進行督查,對于違規、越權核準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登記機關冠省名的核準權限并依法追究企業登記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六是各地要做好企業登記管轄權限調整后銜接工作,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咨詢,配合做好涉及調整企業的遷移登記。在調整企業登記管轄權限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省工商局。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予以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