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
《福建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3年8月25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實施方案的通知》,實現政務服務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對我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作出以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以下統稱市場主體);本規定所稱登記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市場監管局和行政審批局。
二、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他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
三、可以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省國資委、財政廳、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省直有關部門確定的重點企業;
(二)在北京、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省市場監管局認為可以在其本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四、省市場監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將本應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部分市場主體登記工作交由各市、縣(區)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登記機關承擔,也可以登記本應當由各市、縣(區)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登記機關承擔的部分市場主體。
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由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工作由設區市以上登記機關負責。
六、各市、縣(區)登記機關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登記本轄區內除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具體分工由設區市登記機關決定,但設區市登記機關不得將股份有限公司交由其下級登記機關登記。
平潭綜合實驗區登記機關登記本轄區內除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七、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工商局2017年1月3日印發的《福建省工商局關于印發全省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的通知》(閩工商企注〔2017〕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后,除應當由省市場監管局登記或經批準確需保留在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外,原在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將分期分批交由其屬地登記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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