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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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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
增加一條 |
1.6 信息化要求 由市場監管總局實施以及市場監管總局依法授權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統一使用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進行申請、受理和批準,頒發電子證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的修理和充裝許可,也可以使用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暫時不使用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的,應當與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實現有關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的互聯互通,方便許可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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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可條件 2.2.4.2 |
本條增加一款 |
(4)公司與其子公司共同申請同一設計許可的,其設計許可的資源條件應當分別滿足相應的許可資源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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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許可程序和要求 3.4.3 |
鑒定評審工作(含整改時間)應當自受理決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 |
鑒定評審工作(含整改時間)應當自受理決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A級鍋爐安裝應在2年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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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則 |
增加一條 |
4.2 鑒定評審機構及鑒定評審工作要求 發證機關委托鑒定評審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鑒定評審。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氣瓶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型式試驗資質,其它特種設備生產許可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是具有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或者是特種設備技術檢查機構、特種設備專業協會。 |
注:原4.2條至4.6條序號順延修改為“4.3至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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