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有關處室、各直屬單位: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3月14日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5年3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國有資產節約高效使用,根據《福建省省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和各直屬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有資產是各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各類資產。其中,關于固定資產的分類管理,按照新版國家標準《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對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應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的管理原則,構建全生命周期資產管理體系,優化管理手段,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
第六條 在突發公共事件等應急情況下,各單位國有資產相關配置、使用、處置事項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辦理。各單位應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等級,按照相關部門或省市場監管局的通知,以綠色通道、簡易程序辦理國有資產事項,事項辦理的文件和憑證留存備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財務裝備處職責:
(一)負責制定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二)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價值管理,憑購貨發票、資產驗收書、入庫單等資料辦理審核報銷手續;合理設置國有資產價值總賬、明細賬,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三)負責組織局系統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產權年檢登記編報及相關數據匯總報送工作,及時反映資產動態情況。
(四)負責組織各直屬單位開展年度資產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
(五)負責按照規定權限辦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核及報批工作。
(六)負責各直屬單位通用資產配置計劃審核批復。
(七)建立局系統國有資產共享共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將系統內低效運轉、閑置的辦公設備、大小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納入共享范圍。
第八條 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制定局機關國有資產日常使用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實物管理,以及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
(二)負責局機關經營性資產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購置審核,并按規定程序編制資產配置計劃和采購預算。局機關通用資產配置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批復。
(四)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臺賬,包括固定資產賬、無形資產賬等,完整準確登記資產卡片信息,以及實物資產增減變化情況的登記。
(五)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日常采購、驗收、領用、調撥、維護保管、處置等日常管理及按照規定權限報批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及時與財務部門、資產使用部門進行核對,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六)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編制、產權登記年檢編報工作。
(七)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相關數據和材料及時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直國資服務中心)審查考核。
第九條 直屬單位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明確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使用部門、專業技術部門在資產管理中的職責,形成職責分明、齊抓共管、用者有責的資產管理聯動機制。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產權年檢、績效考核評價工作。
(四)負責按照規定權限辦理本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核及報批手續。
(五)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本單位資產損失追責機制,落實資產損失賠償責任,防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六)負責指導所屬企業制定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對本單位對外投資項目實行專項管理,明確相關權益管理責任,加強風險控制和收益管理。按對外投資項目設立管理臺賬,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和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充分披露。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不得配置與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配置資產:
(一)新增機構或者人員編制的;
(二)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的;
(三)現有資產需要更新的;
(四)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各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配置資產中調劑應當作為優先選擇的方式。
第十三條 資產配置應符合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綠色環保的要求配置。對購置費有預算標準的,應嚴格按核定的標準執行,不得超標準配置;對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配置。
第十四條 編制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工作,應當依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支出標準,綜合考慮資產存量狀況、增減變動和機構人員情況等因素,提出資產配置需求。其中,局機關通用資產配置計劃,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批復;各直屬單位通用資產配置計劃,由省市場監管局審核批復,并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備。
第十五條 通過購置或者建設方式配置資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規定。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資產使用責任清單,明確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崗位責任,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員。同時,應健全資產領用交還機制,工作人員和機構配備資產,須辦理領用手續;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人員調離、退休等,應當在辦理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 局機關、參公及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出租類資產,原則上應劃轉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直國資服務中心),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運營。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含財政核補經費事業單位)出租事項按以下審批權限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一)年租金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房產;
(二)除土地房產外,賬面原值100萬元以上的其他資產;
(三)具有融資性質的資產。
除上述條款外,其余出租事項均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批。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含參公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直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對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軟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數字資產、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探索加強數字(數據)資產管理,依法保護,合理運用。
第二十一條 對接受捐贈的資產,各單位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用途依法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原則,經本單位集體決策后,按照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調撥、調配)、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符合處置規定情形、尚能繼續使用的資產,應優先在系統內部調劑使用;無法調劑的,可通過對外捐贈、轉讓、置換等方式處置。資產對外捐贈應當以支持公益事業或鄉村振興等為目的。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置:
(一)長期閑置或者超標準配置的;
(二)依法罰沒按規定程序形成的;
(三)因機構變動、職能調整、專項工作等發生占有權使用權變更的;
(四)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七)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
(八)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九)其他依照國家規定需要處置的。
第二十五條 土地、房屋和車輛,以及單價賬面原值5萬元以上或批量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上的其他資產處置,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另外,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不含報廢),應按規定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十六條 除土地、房屋和車輛外,單價賬面原值5萬元以下或批量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不含報廢),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由省市場監管局審批。另外,除土地、房屋和車輛外,已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確實需要報廢的,均由占有單位按內部規定核批,核批程序由各單位在相關制度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報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提交資產處置申請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并填制《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二)審核、審批。省市場監管局對所申請處置事項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核實后,按照審批權限,由省市場監管局審批或轉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三)處置。收到批復文件后,按處置方式和規定程序及時辦理資產移交、評估、備案、交易、統一回收、定點銷毀、產權變更登記等手續。
(四)賬務處理。在資產處置完畢后,根據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審批表,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類憑證,及時調整資產和賬務處理。
按照規定權限由本單位自行審批處置的國有資產,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根據資產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各單位在履行資產處置審批程序時,應按規定登錄“福建省機關事務工作業務服務支撐系統”,并按設定流程在線辦理申報、審核、審批、處置和賬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以市場化方式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拍賣、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廢棄電器電子類產品和符合規定的廢舊家具等資產,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定點處置機構實行環保回收,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
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復印機等資產,按國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設備定點銷毀單位處理,不得自行處置。
第三十條 罰沒資產處置應當按照《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并將按規定處置資產所得的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一條 直屬單位對外投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職務科技成果及其通過作價投資所形成的股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由單位自主處置、自主管理,可以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產核資范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收益的單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分紅、處置等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不上繳。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年度編制預算中應先提出對資產的配置需求(如購置、建設、租用資產等),編制資產配置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省財政廳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含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以及除國家另有規定之外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均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出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入,按規定上繳省級國庫;其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對外投資收入除按規定應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部分外,其余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
第三十四條 在編制年度決算中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三十五條 按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全面、客觀、精準反映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和管理成效。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評結果將納入省效能考評指標體系。
第七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應當按信息化管理要求完善本單位資產基礎數據,逐步實現資產管理業務網上辦理,實現與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相融合。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中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應嚴格按照《福建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國有資產,應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或備案。
第三十八條 根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賬目管理規范,分類設置為國有資產臺賬,包括固定資產賬、無形資產賬、對外投資資產賬等,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完整準確登記資產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九條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應將國有資產及時確認入賬,并按照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進行規范管理。
第四十條 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及時登記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賬面價值。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產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盤點、對賬。對盤盈資產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并在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反映。
第四十二條 國有資產因安全維護、位置偏遠等特殊情形需交由其他單位暫管的,應當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實行專項管理,有關情況按年度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嚴格按照資產清查核實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審批權限,報省市場監管局或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四十四條 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及賬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八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按時編制國有資產年度報告,具體內容按要求應當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經省市場監管局審核匯總后,報送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四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調查、梳理、統計等工作,按要求編制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結合專項工作、績效評價,負責匯總、分析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情況,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將定期或不定期按照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要求,綜合運用現場檢查、產權年檢、績效考評、信息技術等手段,對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二)資產配置標準、資產配置需求報送、審批、執行等情況;
(三)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機制建設情況,出租、對外投資的資產專項管理情況;
(四)資產處置方式、程序、收益管理和處置信息公開等情況;
(五)受委托負責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事項管理情況;
(六)資產賬卡和檔案等基礎管理情況;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一條 對審計和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對標對表、限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省市場監管局,并由省市場監管局視情況轉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五十二條 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開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中屬于國家涉密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規定執行,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五條 直屬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嚴格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財裝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市監辦〔2020〕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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