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嚴厲查處“幽靈外賣”“兩超一非”等違法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燕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案
2025年6月3日,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陳某燕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5年3月24日,思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針對“幽靈外賣”排查第三方網絡平臺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陳某燕經營的網絡平臺店鋪營業執照住所不存在。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網絡食品銷售,偽造廈門市思明區某眾食品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上傳至第三方平臺騙取開店資格。2024年11月至案發,當事人開設網絡平臺店鋪違法所得共計1.22萬元。
當事人未經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柯某杰等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侵權假冒洋酒案
2025年2月12日,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柯某杰等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侵權假冒洋酒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5年1月17日,根據線索,漳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依法對漳州市薌城區兩個食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調查,現場發現已灌裝好的標稱“蘇格登·15年”“格蘭菲迪18年”“軒尼詩XO”等品牌的洋酒185瓶,空瓶、威士忌基酒若干,以及封口機、熱風筒、色漿等生產加工工具,其中一名制假人員正在灌裝假冒洋酒。執法人員又從一家快遞點截獲待寄出的“馬爹利XO”“軒尼詩X0”等假冒洋酒26件。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洋酒經相關品牌的商標權利人辨認全部為侵權假冒產品。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侵權假冒洋酒的生產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泉州市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長違法生產商標侵權及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餅干案
2025年3月27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李某長違法生產商標侵權及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餅干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5年3月26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聯合公安機關,前往當事人李某長食品加工車間開展檢查,現場發現車間內正在進行標有“奧利奧”字樣餅干的生產作業,已生產完成的餅干1814箱(規格:97×24盒/箱),半成品137框,以及餅干原料、夾心餡料、著色劑等。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商標使用證明及相關授權文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4.莆田市秀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某芳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案
2025年5月13日,莆田市秀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吳某芳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5年5月13日,秀嶼區市場監管局聯合當地公安機關和農業部門依法對當事人吳某芳經營的豬肉攤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豬肉表皮未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和動物產品檢疫驗訖印章。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豬肉的進貨票據、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經查,當事人從生豬販徐某處購買生豬后,擅自在位于莆田市秀嶼區月塘鎮的住所旁棚屋進行屠宰后自行擺攤銷售,且均未經檢驗檢疫。截至案發,當事人購進生豬的貨值金額共計39.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秀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連江縣琯頭鎮某保健服務部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8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連江縣琯頭鎮某保健服務部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
經抽檢,當事人連江縣琯頭鎮某保健服務部經營的鹿鞭補腎酒中含有他達拉非、西地那非成分,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6月初從上門推銷業務員手上購進涉案鹿鞭補腎酒4瓶,該鹿鞭補腎酒外包裝未標示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執行標準等信息,截至案發已全部售出,違法所得共計1440元。
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涉嫌犯罪,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南平市建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5月16日,建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錐栗酒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5年4月9日,建甌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場所進行檢查,在其生產線上發現有榛有勁?牌100ml錐栗酒915瓶。當事人在其銷售網站上宣稱上述產品有“壯陽”等功效。經送檢,涉案產品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成分。
當事人生產、銷售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建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7.寧德市屏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林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4月22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林某某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壓片糖果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50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22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檢察意見書》,對林某某銷售含“西布曲明”減肥壓片糖果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上半年開始購入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壓片糖果,并通過微信向他人售賣,違法所得共計850元。
當事人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壓片糖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屏南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8.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1日,同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30日,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檢察意見書,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卿本佳人”牌酵素果凍(生產日期:2022-09-24)經抽檢,脫乙酰比沙可啶實測值為0.063mg/kg。經組織專家論證,認為涉案食品中添加的脫乙酰比沙可啶屬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當事人受委托生產涉案“卿本佳人”牌酵素果凍395盒,違法所得金額1185元,已依法退賠。
當事人生產添加脫乙酰比沙可啶的酵素果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生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同安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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