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省各級知識產權部門積極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辦理了一批有影響力、有震懾力的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案件。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業(yè)務指導,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教育作用,現將2025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fā)布如下。
案例1:泉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鞋類物品”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件
案情簡介:斯凱杰美國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獲得“鞋類物品”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2900****5.5。請求人斯凱奇(泉州)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經斯凱杰美國公司授權,于2024年10月至11月間,陸續(xù)就其與數家鞋類生產、銷售企業(yè)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泉州市知識產權局提起了16件專利侵權處理請求。
案件受理后,鑒于該系列案件數量多,且請求人代理人在外地,泉州市知識產權局采取類案并處、集中口頭審理的高效精準的辦案模式,在口審現場對請求人公證取證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拆解,并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權利要求書技術特征進行一一比對。2025年1月,泉州市知識產權局針對斯凱奇公司提出的專利侵權行政投訴共作出16份行政裁決書,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作出行政裁決后,執(zhí)法人員主動運用行政指導方式對侵權人開展普法宣傳,并開展調解工作,促使部分侵權人與斯凱奇公司順利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立即執(zhí)行,侵權行為被快速制止。
典型意義:該案涉及美國專利權人,泉州市知識產權局嚴格遵循國民待遇原則,通過行政裁決為其提供高效、平等的司法替代救濟,展現了我國對國內外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針對系列涉外案件,采用“類案并處、集中審理”機制,快速處理16起侵權糾紛,顯著降低了外國權利人在華維權成本,為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復制的行政解決方案。在做出裁決后,主動促成部分侵權人與美國權利人達成和解并執(zhí)行,在制止侵權的基礎上,通過“裁決+調解”方式修復市場關系,體現了我國行政執(zhí)法在解決涉外糾紛中的獨特優(yōu)勢。
案例2:廈門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轉盤式磁力研磨拋光機”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2025年4月,東莞市中創(chuàng)數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發(fā)現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的“磁力拋光機”侵犯其“一種轉盤式磁力研磨拋光機”專利權,向廈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
案件受理后,經查明: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產品“磁力拋光機”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涉案產品“磁力拋光機”為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向廣東某技術有限公司采購購買,用于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加工使用,可以提供購買合同、轉賬記錄等證據,購買合同價格為19.9萬元,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專利不知情,東莞市中創(chuàng)數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無異議;東莞市中創(chuàng)數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涉案專利產品,銷售報價為28.6萬元。
基于以上事實,廈門市知識產權局判斷涉案產品的侵權源頭指向制造商廣東某技術有限公司,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涉案產品的使用者,其向廣東某技術有限公司購買涉案產品支付的價格約為權利人東莞市中創(chuàng)數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專利產品報價的70%,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第四十二條中關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解釋,并結合案件審理過程中權利人東莞市中創(chuàng)數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證證明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購買價格明顯不合理,可以認為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對涉案專利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并使用的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且已支付了合理對價,可以適用《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
為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成專利侵權溯源治理,廈門市知識產權局主動向雙方當事人闡明了《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中關于善意使用者支付合理對價可以不停止使用的規(guī)定,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核心需求與意愿的基礎上,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權利人東莞市中創(chuàng)數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不追究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產品的侵權責任,廈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停止使用涉案產品,但需配合東莞市中創(chuàng)數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購買涉案產品的相關證據,便于東莞市中創(chuàng)數控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追訴生產商廣東某技術有限公司的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設立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是為了打擊侵權源頭。實踐中,侵權產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購買的是侵權產品,因為使用者在侵權行為鏈條的末端,容易被權利人發(fā)現,故權利人往往選擇起訴使用者。2025年實施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明確了善意使用者的合理空間,維護了其正當利益。本案的處理不僅是對法律條文的成功適用,更通過行政調解促成權利人與善意使用者合作,將執(zhí)法矛頭精準指向侵權的源頭——生產商,體現了從末端糾紛解決向源頭侵權預防的“溯源治理”思維,以高效便捷的行政程序實現了社會效益最大化。
案例3:漳州市知識產權局協(xié)同廈門市、廣東省揭陽市知識產權局聯(lián)動處理拖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小管家(廣東)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就其拖鞋外觀設計專利(ZL2021306****7.X)被侵權一案向漳州中院起訴,該案多家被告分別位于福建省廈門市、漳州市、廣東省揭陽市等兩省三地。為提高案件辦理質效,2025年3月,漳州中院啟動訴調對接機制,商請漳州市知識產權局協(xié)同調解。漳州市知識產權局運用“益企維”知識產權跨區(qū)域跨部門協(xié)同保護機制,邀請協(xié)作成員單位廈門市、揭陽市知識產權局共同參與該案處理。
三地知識產權局和漳州中院同步開展工作。漳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及時匯總、推送調解信息,召集協(xié)作單位開展線上聯(lián)合研判,并指派被告住所地所在的知識產權局具體開展調解工作;三地知識產權局執(zhí)法人員分別聯(lián)系走訪被告,厘清案件事實,釋明法律規(guī)定,傾聽各方訴求,引導理性協(xié)商。漳州中院綜合各被告意見,及時與原告溝通,提出初步解紛方案。
2025年4月1日,福建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漳州中院,廈門市、揭陽市、漳州市局五部門召開線上專利侵權糾紛聯(lián)審會。廈門市、揭陽市、漳州市被告分別在當地知識產權局連線;原告代理律師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故漳州市局邀請福建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參與協(xié)同調解并進行指導,原告律師在福建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參與線上調解。
聯(lián)審會當天,原告自愿選擇將民事訴訟轉為行政調解案件,向漳州中院提交撤訴申請;漳州中院裁定準許撤訴并送達裁定書;權利人分別向揭陽市、廈門市、漳州市龍文區(qū)局提起行政調解處理請求,三地知識產權局分別當場受理立案。聯(lián)審會依次對4起案件進行調解,當事各方分別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現場履行完畢,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典型意義:該案例通過構建“法院+市場監(jiān)管”的“訴調對接”與多地知識產權局聯(lián)動的“益企維”機制,實現了司法與行政保護資源的深度整合與高效互補,形成了解決跨省域知識產權執(zhí)法的協(xié)同難題,創(chuàng)新性地實踐了“民事訴訟轉為行政調解”的無縫銜接模式,為權利人提供了更靈活、高效的維權路徑,大幅降低了維權成本,也通過線上聯(lián)合調解、當場履行,實現了糾紛的“一攬子”實質性解決。
案例4:南平市延平區(qū)知識產權局處理“掛卡(聚能環(huán)4代)”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2025年10月,請求人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就其專利名稱為“掛卡(聚能環(huán)4代)”(專利號:2022307****8.3)的外觀設計專利,以漳州市薌城區(qū)某電子配件店侵權為由,向漳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考慮到案件涉及兩地,為高效、便捷化解糾紛,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南平市延平區(qū)和漳州市薌城區(qū)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對案件組織開展線上調解。最終以“以調免訴”及“以銷代償”方式促成雙方達成協(xié)議并經司法確認。
根據調解協(xié)議,漳州市薌城區(qū)某電子配件店承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保證不再侵權。雙方約定,若該店因相同行為重復侵權,將自愿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同時,被請求人同意于2027年4月30日前,向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公司支付至少10000元,用于購進南孚品牌正品產品。協(xié)議明確,若被請求人未按期足額履行,則將此款項扣除已履行部分后作為賠償支付給請求人。此外,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同意授權其為漳州地區(qū)經銷商,以不高于當地市場批發(fā)價的價格向被請求人提供南孚品牌產品。待被請求人履行全部協(xié)議義務后,請求人自愿放棄在該起糾紛中向被請求人主張侵權賠償責任的權利。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線上調解與“以銷代償”模式的探索,為構建知識產權跨區(qū)域協(xié)同保護提供了寶貴的基層實踐。線上調解為異地案件辦理提供了高效經濟的處理方式。“以銷代償”糾紛解決模式,具有較強的創(chuàng)新性、可復制性和推廣價值。該糾紛解決模式適用領域廣泛,從當前商標、外觀設計專利領域,可以探索延伸至專利、著作權等更多類型的知識產權客體。同時,“以銷代償”等替代性責任承擔方式的適用對象,也可以從類似本案的終端銷售環(huán)節(jié)向上游生產環(huán)節(jié)延伸,通過引導侵權生產企業(yè)與權利方建立合規(guī)合作關系,推動侵權產能向授權產能轉化,實現源頭保護。
案例5:龍巖市上杭縣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飼料草循環(huán)養(yǎng)雞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請求人濃之灣生態(tài)農業(yè)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有限公司系名稱為“一種飼料草循環(huán)養(yǎng)雞裝置”、專利號為ZL201520****2.8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請求人稱其于2024年10月份在“2024動物福利養(yǎng)殖微信群”里發(fā)現被請求人龍巖市某牧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發(fā)布多張其公司經營的家禽養(yǎng)殖設施圖片,該養(yǎng)殖設施和涉案專利結構設計、功能實現方式等方面非常近似,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請求人于2025年1月8日向上杭縣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依法查處被請求人的專利侵權行為。
2025年1月14日,上杭縣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及時對被請求人的養(yǎng)殖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取證。由于請求人在外省,合議組通過微信、電話、郵寄送達等方式組織雙方對案件進行“零接觸”審理。經審理,雙方爭議焦點為“涉嫌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合議組通過現場取證,并結合技術調查官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合議組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沒有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上杭縣知識產權局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駁回請求人的處理請求事項。
典型意義: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作為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能夠快速、高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及時保護當事雙方合法權益,同時節(jié)省司法資源,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處理中,當事人還可以靈活選擇審理方式、時間和地點。本案當事雙方跨越省份,距離遙遠,合議組靈活采用互聯(lián)網、電子通訊等手段進行案件審理,結合專利侵權糾紛技術調查官機制,以“零接觸”方式高效率、高質量作出行政裁決。此案辦理中既解決了當事雙方糾紛問題,還極大節(jié)省了當事雙方時間和資金成本支出,體現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的優(yōu)勢。
案例6:福州市長樂區(qū)知識產權局處理“鞋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請求人晉江市怪趣味鞋業(yè)有限公司與晉江市宏明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協(xié)議,晉江市宏明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將“ZL2023306****7.X鞋子”外觀設計專利權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給請求人使用,并授權請求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第三方實施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進行維權。請求人發(fā)現被請求人福州某鞋業(yè)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銷售“鞋子”產品,該產品與專利產品外觀一致,侵犯了請求人享有的專利權,向福州市長樂區(qū)知識產權局提出侵權處理請求。長樂區(qū)知識產權局受理案件后,經初步研判,該案事實清晰、爭議焦點明確,將其納入“簡案快辦”范疇,由航城市場監(jiān)管所具體承辦,并依托“福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先行所”——江田市場監(jiān)管所的中臺支撐推進案件辦理。為進一步夯實判定依據,長樂區(qū)知識產權局提請福建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出具了專利侵權判定咨詢意見。
被控侵權鞋子落入涉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最終認定被控侵權鞋子落入涉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典型意義:本案系典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爭議焦點明確、證據鏈條完整,具有較強行業(yè)參考價值。案件處理嚴格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相關規(guī)定準確,行政裁決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晰。本案的處理既保護了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也為同類鞋品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提供了實操指引,有助于規(guī)范行業(yè)市場秩序。同時,該案件基于長樂局探索出“繁簡分流+中臺攻堅+專業(yè)賦能+系統(tǒng)集成”的新模式下,航城市場監(jiān)管所首次依托“福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先行所”——江田市場監(jiān)管所的中臺支撐辦結的專利侵權糾紛簡案,29個工作日內高效辦結,顯著縮短辦案周期,印證“簡案快辦”成效,進一步提升全區(qū)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率,是長樂區(qū)探索基層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新模式的生動實踐。
案例7:寧德市霞浦縣知識產權局處理霞浦縣某商店涉嫌銷售假冒專利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6月4日,寧德市霞浦縣知識產權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霞浦縣松港街道某商店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fā)現Dorpule臻寵菁萃抗皺彈嫩霜、Dorpule臻寵菁萃抗皺嫩膚水、Dorpule臻寵菁翠抗皺精華液等三款產品均標注中國成分發(fā)明專利號:ZL2020212****9.9,專利對應成分為:水、可溶性膠原交聯(lián)聚合物、1,2-己二醇、對羥基苯乙酮。經查,三款產品所標注的專利信息與當事人提供的“一種乳化攪拌反應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20212****9.9)信息不符,此外,涉嫌假冒專利未正確標注專利類別。
霞浦縣知識產權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涉案化妝品,沒收違法所得2406元,并處罰款2406元。
典型意義:本案凸顯了化妝品市場中專利信息標注不規(guī)范問題的典型性。化妝品作為直接關系消費者健康的商品,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是消費者判斷產品品質的重要參考依據。當事人將實用新型專利錯誤標注為“中國成分發(fā)明專利”,本質上是通過混淆專利類型和保護范圍誤導消費者,違反了專利信息公開透明的基本原則。此類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破壞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嚴肅性,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專利技術產生誤解,進而影響整個化妝品行業(yè)的信譽。知識產權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化妝品等消費品專利標識的常態(tài)化檢查,推動建立專利信息便利化查詢渠道,幫助經營者和消費者快速核驗專利信息。同時,還需強化對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合規(guī)培訓,引導企業(yè)建立專利信息審核制度,從源頭上防范類似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共同營造規(guī)范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案例8:廈門市海滄區(qū)知識產權局處理某食雜店涉嫌銷售假冒專利的青橄欖月芽米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31日,海滄區(qū)知識產權局對位于廈門市海滄區(qū)霞陽東路XX號的某食雜店進行檢查,現場發(fā)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一款青橄欖月芽米產品(標示生產企業(yè)為南京某公司、規(guī)格10kg/袋),產品包裝標示“本袋裝已申請專利,仿錄必究。專利號:Z013302****2.5”。該款產品庫存9袋,其中生產日期為2024/10/18的有4袋,生產日期為2024/09/23的有5袋。經查詢,該款大米外包裝的申請?zhí)枮镃N201330221322.5,該專利已于2024年5月22日終止。案發(fā)后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
據當事人陳述,上述大米采購自廈門某公司,當事人在采購時未查驗留存供貨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食品經營資質,未查驗產品的合格證明材料。經海滄區(qū)知識產權局核對,廈門某公司因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已滿三年已于2024年1月15日被剔除名稱,且未查詢到具備食品經營相關資質。當事人不知曉其采購的大米是假冒專利的產品,無法提供涉案大米合法來源的證明。
當事人該批大米銷售價格為人民幣48元/袋,至案發(fā)當日銷售數量為6袋,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240元。該批大米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720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9.2元。
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涉案產品銷售數量及金額較少,在案發(fā)后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專利大米,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對當事人銷售假冒專利的大米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9.2元;處罰款人民幣500元。并對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典型意義:本案的依法查處,體現了知識產權部門在知識產權保護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領域的精準履職。涉案產品虛假標注專利信息,本質是對消費者的欺詐,也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執(zhí)法部門及時介入查處,有效遏制了違法行為蔓延。案件辦理中,執(zhí)法機關準確適用相關規(guī)定,結合當事人違法情節(jié)、整改態(tài)度合理裁量,法律適用精準恰當。同時,案件暴露出部分食品經營主體專利保護意識薄弱、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不嚴等問題。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流通領域食品專利標注的日常監(jiān)管,強化對經營主體的普法宣傳,引導其規(guī)范專利宣傳與進貨查驗行為,從源頭防范此類違法行為,持續(xù)優(yōu)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與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
福建省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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