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實施經營主體“代為注銷”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 2026年2月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實施經營主體“代為注銷”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完善經營主體退出機制,暢通經營主體退出渠道,便利無效、低效經營主體依法有序退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95號)和《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關于發布〈企業注銷指引〉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前期試點工作和本省實際,現就規范實施經營主體“代為注銷”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構建規范高效的“代為注銷”制度,為投資者死亡、注銷或被撤銷的經營主體提供合法退出路徑,有效破解經營主體“注銷難”問題,進一步暢通經營主體退出渠道,提升注銷便利化水平,促進經營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上述經營主體的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辦理普通注銷登記。簡易注銷程序不適用“代為注銷”。
三、適用情形
下列情形可適用代為注銷:
(一)自然人投資者已死亡:因公司自然人股東、股份合作制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成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導致其投資或設立的經營主體無法辦理注銷登記的,可由其全體合法繼承人或其他繼受主體代為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相關事項。
(二)非自然人投資者已注銷或被撤銷:因公司非自然人股東、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出資人(主管部門)、合伙企業非自然人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非自然人成員等主體已注銷或被撤銷,致使其投資或管理的經營主體無法辦理注銷登記的,若該投資者有合法繼受主體的,可由全體繼受主體代為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相關事項;若無合法繼受主體的,可由該投資者注銷或被撤銷時的全體投資人代為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相關事項;若該投資者有上級主管單位的,可由其上級主管單位代為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相關事項。
(三)分支機構的隸屬經營主體已注銷或被撤銷:因隸屬經營主體已注銷或被撤銷未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導致分支機構無法辦理注銷登記的,該隸屬經營主體有合法繼受主體的,由其繼受主體代為依法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相關事項;無合法繼受主體的,由該隸屬經營主體注銷或被撤銷時的全體股東(出資人)代為依法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相關事項;該隸屬經營主體有上級主管單位的,可由其上級主管單位代為依法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相關事項。
四、提交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關注銷登記材料,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供以下補充材料:
(一)自然人投資者已死亡:提交繼承人身份證件和表明具備合法繼承權的文書材料(具體包括公證文書、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生效的法律文書)。
(二)非自然人投資者已注銷或被撤銷:提交表明非自然人投資者已注銷或被撤銷的文書材料,表明屬于非自然人投資者合法繼受主體、投資人或者上級主管單位身份的文書材料,以及非自然人投資者的繼受主體、投資人或者上級主管單位主體資格證件。
(三)隸屬經營主體已注銷或被撤銷:提交表明隸屬經營主體已注銷或被撤銷的文書材料,表明屬于隸屬經營主體合法繼受主體、投資人或者上級主管單位身份的文書材料,以及隸屬經營主體的繼受主體、投資人或者上級主管單位主體資格證件。
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還應在注銷決議或批準文件等材料上說明代為辦理注銷登記的相關情況。股份公司投資人身份的文書材料需提供公司全體股東名冊。涉及外國投資者的文書、證件材料,參照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經營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相關規定提交。登記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可共享獲取身份證件、主體資格文件、注銷信息等材料的,無需申請人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協同聯動。各級登記機關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組織領導,確保“代為注銷”制度平穩落地、高效運行。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級登記機關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代為注銷”政策內容、適用情形和辦理流程,提升社會知曉度和政策可及性。
(三)動態評估優化。在制度實施過程中,各級登記機關應加強跟蹤評估,及時收集反饋意見,不斷提升服務效能和群眾滿意度。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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