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鐵拳”行動是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深學爭優、敢為爭先、實干爭效”行動的重要內容。全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查處了一批刷單炒信等虛假宣傳、“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食品“兩超一非”等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林某某虛假宣傳及商標侵權案
2023年1月6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林某某虛假宣傳及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3.8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29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組織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耐克勾形”專用權鞋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委托他人購買其經營網店銷售的侵犯注冊商標“耐克勾形”專用權鞋,并通過寄遞包有小禮物代替實物的包裹、讓他人做出好評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結束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返還購買商品的費用并支付傭金。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完成475單虛假交易訂單,其中1元虛假交易訂單102單,128元虛假交易訂單373單(每單虛假交易訂單支付給他人5元傭金),虛假交易金額47846元;實際對外銷售34雙,每雙售價128元,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有權商品金額4352元。
當事人通過虛假交易虛構銷售狀況,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2.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虛假宣傳案
2023年1月6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陳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9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組織虛假交易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運營網店期間,委托客戶購買其商品,客戶下單付款后,通過寄遞包有小禮品代替實物的包裹、并讓客戶做出評價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返還客戶商品金額并支付傭金,以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虛假交易流程。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完成72單虛假訂單,每單交易金額128元至248元不等,虛假交易金額15306元。
當事人通過虛假交易虛構銷售狀況,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3.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紈素文化傳媒(廈門)有限公司實施商業混淆案
2023年6月13日,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紈素文化傳媒(廈門)有限公司實施商業混淆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221元、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30日,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紈素文化傳媒(廈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網店“紈素傳統滋補專營店”銷售的“婉明【連花清茶】連翹葉魚腥草金銀花清茶”頁面涉嫌商業混淆。經查,當事人取得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在某電商平臺上開設網店“紈素傳統滋補專營店”進行食品銷售活動。當事人于2022年12月初在其網店上架一款“婉明【連花清茶】連翹葉魚腥草金銀花清茶”產品,該產品在主圖上有“抗擊疫情茶”字樣,以及穿著防護服卡通人物與病毒形象,展示產品名稱為“連花清溫茶”,宣傳用語及圖片讓消費者誤以為與藥品“連花清瘟膠囊/顆粒”存在特定聯系。截至案發,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9555元,實際完成交易4851元,成本價630元,違法所得4221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規定。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4.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豐澤美萊華美醫療美容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5月31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泉州豐澤美萊華美醫療美容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232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線索,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新氧”平臺、官方網站、新浪微博中發布信息含虛假內容、宣傳功效保證、涉及醫療技術和診療方法等內容,其中,當事人發布的“瘦臉針”“非手術整形”廣告頁面中含有“瘦臉針品牌 品質良好有保障BOTOX(保妥適)保妥適以瘦臉特點……蘭州衡力瘦臉針是一種純生物制劑,它是我國審批的國產A型肉毒毒素,主要用于改善面部輪廓,使肥厚的肌纖維變薄、變細、收緊達到瘦臉的效果”“逆齡神器 肉毒素—歐美女星的抗衰老‘嗎啡’,關于肉毒素:肉毒素通用名為注射用A型肉毒桿菌,是從肉毒桿菌中提取出來的一種純化的蛋白質,主要作用于肌肉組織。肉毒毒素通過阻斷神經肌肉傳導、抑制肌肉收縮達到美容目的,臨床最常用于除動態性皺紋瘦肥大的咬肌及肌肉型小腿,注射一次維持時間為半年左右。常見用途:除皺(眉間紋、額橫紋、魚尾紋、鼻唇溝等),瘦臉、瘦腿 馬上咨詢。推薦品牌(BOTOX)”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款,《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5.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和瑞醫學檢驗實驗室有限公司利用網絡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3月16日,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建和瑞醫學檢驗實驗室有限公司利用網絡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6日,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利用網絡發布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初在京東商城上架“全思寧”多癌種早篩檢測服務,并發布“權威技術,全方位保障,國家科技部重大專項成果,院士和權威專家原研”“精準預警,靈敏度87.58%,特異性99.09%”等廣告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廣告內容真實性的依據。
當事人利用網絡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長樂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6.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4日,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廈門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49.9元、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14日,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接廈門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顯示廈門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果維C維C咀嚼片(生產日期:2022年10月06日,商標:摩樂咖moleka,型號規格:120克/瓶)經抽檢不合格,檸檬黃、相同色澤著色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不申請復檢。經查,當事人生產過程對食品添加劑稱量和復核等管控不當,導致其在2022年10月6日生產的果維C維C咀嚼片色素超標。截至案發,涉案產品貨值共計7269.7元。接不合格通知后,當事人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要求主動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召回,共召回不合格批次產品共221瓶,實際銷售241瓶,獲得銷售款3349.9元,違法所得3349.9元。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壓片糖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7.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周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5月30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將當事人周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3月31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對當事人工作地、微信號朋友圈進行檢查,發現其自2022年10月開始,利用在美甲店工作的客戶資源兼職做微商,在微信號朋友圈發布無中文標簽“韓國酵素”產品介紹(經翻譯標簽為:秘密G24谷物,口服產品,適用于肥胖或體重過大患者),并將產品銷售給美甲店顧客及微信號好友。晉江市市場監管局遂于2023年4月12日予以立案調查,并對產品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涉案產品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經查,當事人通過淘寶采購涉案產品11盒(每盒24片),購進總價6800元。截至案發,銷售金額9110元,貨值9847.2元。
當事人銷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物質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8.三明市將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省玉源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產的食品中添加藥品案
2023年6月15日,三明市將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建省玉源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藥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352元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罰款31.785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22日,將樂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三明市市場監管局移交的線索,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進行檢查,現場抽取樣品并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輕美人益生菌果蔬發酵飲”產品檢出番瀉苷A、番瀉苷B。將樂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月12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資質,其生產銷售的“輕美人益生菌果蔬發酵飲”產品為普通食品。當事人在明知普通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的情況下,為提高產品促進人體排泄效果,在市面上同類產品中更有競爭力,從西安某有限公司購進番瀉葉提取物,擅自添加在其生產的“輕美人益生菌果蔬發酵飲”產品中。截至案發,當事人生產涉案產品貨值金額14448元,違法所得2352元。
當事人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三明市將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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