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今年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把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食品生產經營者浪費食品的違法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寧德市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鼎市中洋街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5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福鼎市中洋街快餐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且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當天,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協助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大廳內粘貼“光盤行動,反對浪費”宣傳海報。
2.廈門市翔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市翔安區客滿堂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及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8月5日,翔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廈門市翔安區客滿堂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從事餐飲經營活動過程中,未張貼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標識,當事人后廚垃圾桶未加蓋且有較多剩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翔安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之后,翔安區市場監管局對該餐飲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大廳內張貼“珍惜糧食 杜絕浪費”宣傳標語,后廚垃圾桶已加蓋。
3.漳州市云霄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漳州市聚香莊餐飲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0日,云霄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漳州市聚香莊餐飲有限公司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云霄縣市場監管局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6月28日,云霄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就餐區醒目位置張貼了“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適量點餐 杜絕浪費”等宣傳標語,并在菜單上明示“根據就餐人數適量點餐”等提醒。
4.泉州市南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安市霞美鎮永進私房菜館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6月11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南安市霞美鎮永進私房菜館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9999房間內餐桌的消費者已用餐完畢并離開,但桌上菜品剩余過半。經查,當日上午,當事人主動為二位消費者推薦相關菜品,且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造成明顯浪費。另查,當事人曾于2024年6月4日,因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被南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6月20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0.1萬元的行政處罰。6月22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店內張貼“光盤行動、反對浪費”宣傳標語,在餐桌及店內墻壁張貼提供半份菜的提示,且有對該店員工進行反對浪費的培訓記錄。
5.泉州市惠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惠安縣亞強快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30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惠安縣亞強快餐廳經營場所開展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張貼的反餐飲浪費標識破損嚴重、已無法看清,且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惠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6月3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售菜區墻壁上張貼標有“節約糧食”的反餐飲浪費宣傳海報,并主動勸導消費者按需購買。
6.福州市馬尾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州市馬尾區斯比德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2日,馬尾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福州市馬尾區斯比德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馬尾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8月29日,馬尾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光盤行動,反對浪費”宣傳標語,并在餐桌及店內墻壁張貼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的提醒。
7.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市集美區南味星飲食店(大榕樹柴火雞)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8月20日,集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廈門市集美區南味星飲食店(大榕樹柴火雞)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集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8月27日,集美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
8.漳州市云霄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云霄縣溫粥館粥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0日,云霄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云霄縣溫粥館粥店經營場所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云霄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6月28日,云霄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就餐區醒目位置張貼“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適量點餐 杜絕浪費”等宣傳標語,并在菜單上明示“根據就餐人數適量點餐”等提醒。
9.泉州市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晉江市青陽知粥府小吃服務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7月8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晉江市青陽知粥府小吃服務店開展網絡餐飲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美團平臺網店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份量、規格或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經查,當事人依法辦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通過餐飲外賣平臺提供服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8月5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8月12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發布在平臺頁面上的菜品均已標注份量,并已發布按需點餐的提示信息。
10.龍巖市武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武平縣思明比薩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9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武平縣思明比薩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武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18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餐飲浪費宣傳海報,在餐桌、墻壁等醒目處張貼“光盤行動”等提示語,并對服務員進行了教育培訓,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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