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18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強化公共衛生安全保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保護生態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二)本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中經依法許可人工繁育、并經依法許可食用且檢驗檢疫合格的除外。
本決定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前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進出口、儲存、運輸、郵寄前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為違反前兩條規定的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
四、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廣告、招牌、菜譜等招攬、誘導顧客。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六、林業、漁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網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出版、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七、本省依法對野生動物食用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漁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學校、科研院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大力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增強公民公共衛生安全和疫情防治意識。
鼓勵和支持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有關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對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決定第一條規定,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二)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三)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進出口、儲存、運輸、郵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四)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明知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的;
(五)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廣告、招牌、菜譜等招攬、誘導顧客的。
十一、農業農村、林業、漁業、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飼養、合法捕獲或者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檢疫,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林業、漁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控告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出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本省公布的其他法規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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