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9年8月13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此件予以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新聞宣傳工作,促進新聞宣傳管理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對新聞宣傳工作要求,結合省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宣傳,是指采取公開方式,通過報刊、電視、廣播、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出版物、對外宣傳品等載體,對外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新聞宣傳工作要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和主動權,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服務于我省市場監管改革發展大局,遵循公開、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把握好時、度、效,不斷增強傳播力、影響力和感染力。
第四條 省局新聞宣傳工作在省局黨組領導下,由應急管理與宣傳處(以下簡稱“應急宣傳處”)統一歸口管理。
第五條 按照“誰提供、誰審查、誰負責”原則,各處室、直屬單位應對擬發布的新聞宣傳信息進行審查,審查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敏感信息、是否應當公開等,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第二章 管理機制和組織保障
第七條 應急宣傳處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省局新聞宣傳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策劃制定、組織實施全局性的重大宣傳活動;
(二)做好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及省局新聞發布會、媒體吹風會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統一受理媒體采訪申請,協調相關單位接受媒體采訪;
(四)統一對外發布新聞通稿;
(五)負責省局微信、微博等新媒體以及省局門戶網站新聞宣傳板塊的運營和管理工作;
(六)加強新聞宣傳工作指導;
(七)加強對新聞通訊員的指導和管理。
第八條 省局設立新聞發言人,代表省局對外發布新聞、接受記者采訪、回答記者提問等。新聞發言人一般由局領導擔任。
第九條 對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具有重大國內外影響及緊急突發事件,應急宣傳處會同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按照省局黨組統一部署,及時組織開展媒體應對工作,視情設立不同層級的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和開展輿情處置等工作。
第十條 各處室、直屬單位是新聞宣傳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新聞宣傳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指定一名新聞通訊員主要負責本部門新聞宣傳信息的采集、編輯、報送等具體工作。新聞通訊員基本信息報送應急宣傳處備案,新聞通訊員變更的,應及時進行報備。
第三章 新聞宣傳主要內容、形式
第十一條 新聞宣傳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介紹省局有關工作,包括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涉及市場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工作方針、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省局制定的重要政策、重要制度的實施情況,省局工作的階段性進展和重大成就;
(二)發布省局有關信息,包括省局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省局領導督查調研活動、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有關事項、查辦督辦的典型案例、專項執法行動進展情況、有關數據統計分析解讀等新聞信息;
(三)宣傳解讀涉及市場監管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
(四)通報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重大事件、熱點問題或突發事件的進展及處置情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澄清事實,解疑釋惑;
(五)發布其他涉及市場監管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新聞宣傳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
(二)省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媒體吹風會;
(三)組織記者宣傳報道或接受記者采訪;
(四)省局以新聞發言人名義發布新聞或發表聲明、政策解讀等;
(五)對外發布新聞通稿;
(六)通過省局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對外發布新聞、聲明等;
(七)在線訪談;
(八)現場活動宣傳;
(九)其他宣傳形式。
第十三條 各處室應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確定本部門新聞發布重點,報應急宣傳處備案。應急宣傳處匯總后制定省局年度新聞發布計劃。
第十四條 省局主要領導原則上每年至少出席1次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主要發布涉及領域廣、媒體公眾高度關注和涉及市場監管領域重大事件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省局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新聞發布會或媒體吹風會,主要發布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媒體和公眾較為關注的涉及市場監管重要政策、熱點問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等。
第十六條 省局領導和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應積極出席新聞發布會,出席新聞發布會人員需經省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省政府新聞發布會和省局新聞發布會、媒體吹風會由應急宣傳處牽頭組織實施,主辦部門負責新聞發布材料,新聞發布材料一般包括:主發布稿、新聞通稿、背景資料、重點問題答問參考等。
第十八條 其他涉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新聞宣傳事項,可通過向媒體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在省局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以及新聞客戶端等對外發布。
第四章 新聞發布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各處室、直屬單位對外發布新聞宣傳,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涉及重大事項的,應報省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由應急宣傳處商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局主辦部門、應急宣傳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后,由應急宣傳處會同主辦處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處室、直屬單位需召開新聞發布會、媒體吹風會、在線訪談、邀請記者宣傳報道等對外發布新聞的,由主辦部門提前5天商應急宣傳處,填報《新聞發布審批單》(附表1),分別報送省局主辦部門、應急宣傳分管領導審批。如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應報省局主要領導審批,由應急宣傳處會同主辦處室組織實施。
各直屬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對外發布新聞的,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實施,報應急宣傳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處室、直屬單位需通過新聞媒體、新聞客戶端、省局政務微博、微信、門戶網站等發布主要工作成效、重大活動或會議等新聞信息的,應向應急宣傳處填報《新聞發布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如涉及敏感問題的,應報主辦部門分管領導審批,由應急宣傳處組織對外發布。
各直屬單位通過其自有的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平臺發布新聞信息的,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委、省政府領導出席省局舉辦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走訪調研需要宣傳報道的,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并提供相關新聞稿及背景材料,應急宣傳處配合做好宣傳報道和新聞信息的對外發布等。
第二十四條 省局領導出席重要會議或活動需要宣傳報道的,由主辦部門負責準備相關新聞背景材料,起草新聞稿等,應急宣傳處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報道、統一對外發稿等。
第二十五條 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辦的活動或會議需宣傳報道的,可提前商應急宣傳處確定宣傳方案。
第五章 新聞單位采訪受理和處置
第二十七條 應急宣傳處負責受理媒體采訪申請,協調相關部門采訪事宜。各部門不得直接接受新聞單位的采訪,如接到媒體直接聯系采訪的,應要求其聯系應急宣傳處履行相關程序。
第二十八條 接受新聞單位采訪形式包括當面采訪、電話采訪和書面答復(含傳真、郵件)等方式。應急宣傳處受理采訪申請時,應核實記者身份。
第二十九條 應急宣傳處接到采訪申請后,填寫《新聞采訪受理單》(附表2),連同書面采訪函簽轉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相關部門根據采訪內容與采訪時間,報經省局分管領導審定是否接受媒體采訪。接受采訪的應盡快提供回復口徑及所需資料。對無法安排或不便答復的,可通過應急宣傳處及時反饋給媒體。
第三十條 新聞單位申請采訪省局領導或向省局領導約稿的,由應急宣傳處上報省局分管領導并經省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組織安排。相關處室準備有關素材,內容經省局領導審核后,報省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六章 新聞宣傳工作紀律
第三十一條 不得發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相背離的言論。
第三十二條 新聞發布工作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凡涉及國家秘密的,嚴禁發布;凡涉及內部信息未經報審的,嚴禁發布。
第三十三條 未經審批,各處室、直屬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不得擅自召開新聞發布會和媒體吹風會,不得擅自以省局名義或以公職身份接受媒體采訪。不得以“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等形式向媒體發布信息。
第三十四條 違反新聞發布工作紀律,造成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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