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全省同城快送經營活動的監管,引導同城快送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市場良好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同城快送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此件予以主動公開)
福建省同城快送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同城快送經營活動的監管,引導同城快送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市場良好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電子商務法》《郵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同城快送服務,是指在同一城區范圍內,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派送)具有名址的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要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送服務。
同城快送經營者,是指提供同城快送服務或為同城快送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責任是指同城快送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對消費者、從業人員、政府、社會等利益相關者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法律社會責任、經濟社會責任和道德社會責任。
第四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積極實踐,成為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表率,服務至上、消費者至上的表率,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表率,保護環境的表率,維護員工權益、熱心公益事業的表率。
第五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堅持履行社會責任與誠信守法經營相結合,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嚴格自律,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堅持履行社會責任與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相結合,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加快改革創新,轉變發展方式,為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七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堅持履行社會責任與構建和諧社會相結合,把妥善解決消費糾紛、有效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作為工作重點,不得寄送法律法規禁止寄送的商品,以實際行動贏得用戶和全社會的信賴和支持,實現企業與用戶、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八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收寄物品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寄送禁寄物品,不得在包裹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進行寄送。
第九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識、辨識知識和處置能力,要求從業人員在配送過程中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第十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依法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送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送渠道。
第十一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鼓勵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人員對寄送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并向主管部門備案。寄送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的,要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同時,同城快送經營者還要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本指引所稱禁寄物品,即禁止寄送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送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送的其他物品。
具體禁寄物品參照附件《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完成收寄后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要立即停止發運,報告相關主管部門,并參照《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發現各類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等物品的,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的,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
(三)發現各類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要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物品的,要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報告公安、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應急管理等部門;
(五)發現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的,要及時報告國家安全、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
(六)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等物品的,要及時報告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
(七)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要及時報告公安、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要及時報告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九)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要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要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一)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要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經營者設立同城快送網絡經營平臺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在其平臺網站、APP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十五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設立網絡經營平臺時,要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障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
第十六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設立網絡經營平臺時,平臺內交易規則、用戶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禁寄物品等各項制度要以顯著的方式提請平臺內從業者和用戶注意,方便用戶閱覽和保存。
第十七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訂立、履行合同,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尊重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與用戶簽訂寄送服務合同,合同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個人信息保護、禁寄物品規定、交易安全保障等內容。
第十九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對從業人員、用戶進行必要性審查和記錄,建立從業人員、用戶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記載的信息要真實、全面。
第二十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的相關信息,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相關信息,要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同城快送經營者對其收集的相關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要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構建合理的員工獎懲、考評制度,對認真履行平臺各項規定的員工予以獎勵,對違反規定的予以懲戒。
第二十二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建設,鼓勵員工志愿服務社會。熱心參與慈善、捐助等社會公益事業,關心支持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
第二十三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把履行社會責任融入企業發展戰略,把履行社會責任納入每年工作的總體規劃,努力實現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日常經營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四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加強宣傳和教育培訓力度,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努力形成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價值觀和企業文化。
第二十五條 同城快送經營者要主動接受新聞媒體、消費者、經營者、政府和社會的廣泛監督,及時了解和回應相關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同城快送經營者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公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措施、成效、規劃等,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附件: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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