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我省技術出口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19號)要求,經(jīng)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技術出口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細則(試行)》,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技術出口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細則
(試行)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保障技術出口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安全,根據(jù)《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國辦發(fā)〔2018〕19號),制定本細則。
一、審查范圍
(一)在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的,需要按照本細則進行審查。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本細則所述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福建省內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yè)、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二、審查內容
(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能力的影響。
三、審查流程
(一)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對外轉讓
1.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jīng)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后,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對外轉讓的,應將《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和相關《專利證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復印件等相關材料轉至省知識產權局。
2.省知識產權局收到相關材料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對專利當前法律狀態(tài)證明、專利實施許可狀態(tài)證明等進行審查。涉及專利的應先行委托檢索分析單位進行專利檢索分析,組織同行業(yè)專家對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書,自收到省商務廳轉交材料1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審時間)內,將書面意見書反饋至省商務廳,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3.省商務廳應當依據(jù)省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作出審查決定,通知技術出口經(jīng)營者。
4.經(jīng)審查不得轉讓的,省知識產權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反饋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相關專利或集成電路專有權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二)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
1.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jīng)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后,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應將《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和相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轉至省科技廳。
2.省科技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省科技廳對擬轉讓的限制出口技術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書,自收到省商務廳轉交材料1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審時間)內,反饋至省商務廳。
3.省商務廳應當依據(jù)省科技廳出具的書面意見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作出審查決定,通知技術出口經(jīng)營者。
4.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經(jīng)在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的,省商務廳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經(jīng)審查不得轉讓的,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后,將不予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三)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
技術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對外轉讓的,報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
四、其他事項
(一)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后,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變更手續(xù)。
(二)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yè)秘密。
(三)審查過程中涉及檢索分析費、專家咨詢費等有關費用,由相關審查部門從本單位業(yè)務經(jīng)費中列支。
(四)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五)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政通APP
微信公眾號
閩公網(wǎng)安備350008990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