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福建省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現對福建省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作出以下規定。
一、應當由省工商局登記的公司制企業: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工商局登記的公司;
(三)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省工商局登記的公司。
二、可以由省工商局登記的公司制企業:
(一)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確定的重點企業(含自然人投資);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持股50%以上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三、設區市以下登記機關按照省工商局關于設區市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登記本轄區內的公司制企業,其中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設區市登記機關登記;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持股50%以上的公司可以由設區市以下登記機關登記。
平潭綜合實驗區登記機關參照前款規定登記本轄區內的公司制企業。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印發后,省工商局2015年9月15日印發的《全省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閩工商企注〔2015〕205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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