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研究,現將《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28日
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廣告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具有較強支撐作用的廣告產業發展載體,充分發揮廣告業在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和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推進廣告戰略實施的意見》(工商廣字〔2012〕60號)、《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工商廣字〔2012〕48號)和福建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意見》(閩委辦〔2009〕3號)、《關于進一步推動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閩委辦〔2012〕14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促進福建省廣告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閩工商廣字〔2008〕44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在福建省轄區內,以促進廣告產業集聚發展為特征,在加強廣告科技研發,促進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媒體在廣告服務領域的應用等方面具有較強示范帶動作用,經福建省工商局廣告發展戰略實施領導小組審核認定,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義授牌的廣告產業綜合集聚區。
第三條 廣告產業園區的建設發展,必須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優勢集聚與集約發展相結合的原則,有明確的總體規劃和產業定位,通過不斷完善配套設施、提升服務功能,積極吸引國內外各類廣告生產要素向園區集聚,將廣告資源優勢迅速轉化為產業優勢,促進產業鏈不斷延伸、產業集群不斷壯大,成為現代廣告產業高度集聚、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的示范區。
第四條 福建省工商局廣告發展戰略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省工商局廣告處)負責接收廣告產業園區申報材料、考察聯絡、組織評審、培育推動及其他日常工作,各設區市工商局廣告發展戰略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市工商局)負責轄區內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和監管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廣告產業園區應當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形成一定的集聚效應和可持續發展潛力,能對全省和本地區廣告業發展起到引領促進作用,有利于提高廣告產業的集約化、專業化、品牌化和國際化水平。
第六條 廣告產業園區認定條件:
(一)園區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布局,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符合安全、節能、環保等方面的國家規定標準;
(二)當地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政策支持;
(三)園區以廣告科技研發和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媒體在廣告服務領域的應用為特色,園內廣告企業個數占園區內企業總數的50%以上(含),其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且有較高的成長性;
(四)園區有完整的建設和發展規劃,園區規模適應產業集聚需要(可以由一個或若干個主導的廣告企業或與相配套的關聯廣告企業基地組成),有明確的地理邊界;
(五)園區擁有功能較好的公共服務平臺和支撐體系,水、電、通信、道路等公共設施完善,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寬帶網絡、會務以及為廣告企業、設計人員提供交流、培訓、集聚和各種創意作品展示場所等專業服務和基本公共服務;
(六)園區管理制度健全,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園區的統籌協調、對外招商、物業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務。管理人員分工明確、職責到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請認定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需填寫《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由各設區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行文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報告。主要內容:廣告產業園區概況,包括位置、面積、企業數量、總產值和利稅總額等;上年度主導產業發展情況和規模以上企業基本情況,廣告主營業務收入情況;規劃發展目標、方向和重點等;
(二)《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中相關數據的證明材料;
(三)當地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支持政策的證明材料;
(四)園區近兩年來獲設區市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以上獎勵或榮譽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交原件審驗);
(五)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八條 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程序
(一)具備申報條件的園區,由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向園區所在地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園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簽署意見后并于每年四月底前報省工商局。
第九條 省工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第六條內容對提出申報的園區進行實地考察、評審,評審結果由省工商局廣告發展戰略實施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 通過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文公布,并授予“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牌匾。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每年考核一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四月底前,被認定為“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應匯總上一年度園區發展和入駐企業的詳細情況及考核材料(與申報材料要求相同),經各設區市工商局審核后向省工商局報告。
第十二條 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后每滿3年,省工商局將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將作為園區繼續認定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對被認定為福建廣告產業園區的,優先享受省內有關支持及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對已經認定的廣告產業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其“福建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予以摘牌:
(一)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每滿3年檢查評估結果不合格的;
(二)提供虛假申報、考核材料的;
(三)園區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不服從廣告產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的。
第十五條 對在申報、考察、評審、認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政通APP
微信公眾號
閩公網安備350008990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