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加強食品經營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規定》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屆時省局將發布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公告。
二、食品經營者在《規定》施行前已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原《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條件審核證明》持有者應于2016年底前換領新證。
三、食品經營許可文書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范本,請在食品許可系統中直接下載。
四、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具體問題請分別與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處、餐飲服務食品監管處、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科技處聯系。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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