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根據《福建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意見的通知》(閩政文〔2016〕304號)部署,現就省局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關事項與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審查對象。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省局機關各業務處、直屬單位起草制定屬于審查對象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明確職責分工。省局將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納入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的日常工作范疇,按照“誰制定誰審核”原則,建立省局政策法規處牽頭負責、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具體配合的內部自我審查機制。同時,要主動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自覺接受和配合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外部監督。
三、明確審查標準。統一依據國務院《意見》確定的下列審查標準: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四、清理存量,規范增量。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對照國務院《意見》提出的公平競爭審查“四類標準”、18個“不得”和四類例外情形,認真梳理自查現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擬予以廢止的政策措施的,必要時可進行專題調研和影響評估;擬設置過渡期的,要提出具體銜接或新的替代性政策措施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2016年7月1日起出臺的有關政策措施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防止出臺限制、排除競爭的相關政策措施。今年12月底前,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要完成本部門全部現有政策措施的梳理自查工作。
五、完善監督,落實責任。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省局政策法規處除對照“四類標準”進行審查外,還要審查是否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是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政策措施出臺后,是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要結合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定期評估相關政策措施實施情況,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提出廢止或者修改意見,報送政策法規處。
對未按時完成梳理自查,未經省局政策法規處審查通過而實施的相關措施,或經省局政策法規處審查提出異議后不予改正的,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由省局各政策措施制定部門(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請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于12月23日前將本部門起草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梳理與自查結果書面反饋省局政策法規處(聯系人:陳為鉆,聯系電話:0591-87271139)。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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