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有關決策部署,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福建省版權局聯合制定了《福建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福建省知識產權局 福建省版權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展會秩序,促進展會業健康發展,樹立我省知識產權保護良好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本省范圍內舉辦的投資(貿易)洽談會、交易會、推廣會、博覽會、展覽會、展銷會、展示會等(以下統稱展會)活動中,與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事務。
省內有關部門組織參加的省外、國(境)外展會,有關部門應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法律指導和服務,引導參展商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誠信守法意識。督促并協助參展商就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核,對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進行評估,降低知識產權糾紛風險,提高應對知識產權糾紛能力。
第三條 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通稱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辦展秩序。
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四條 展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監管、主辦單位負責、參展方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五條 展會主辦方與參展方應當在參展合同中就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參展方應當在書面約定中對以下事項作出承諾:
(一)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二)遵守展會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方式;
(三)參展項目涉嫌侵權,且參展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不侵權有效舉證的,參展方應當立即采取遮蓋、下架、撤展等處理措施;拒不處理的,展會主辦方有權采取撤展措施,并宣布暫停或者除消其參展資格;
(四)積極配合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管理。
第六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建立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展前審查制度,對參展商參展項目、技術、產品及宣傳資料、展板展臺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七條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積極配合展會主辦方在展前對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的審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八條 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知識產權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應當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提供知識產權宣傳咨詢、投訴處理等服務。
(一)展會時間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二)在國際或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
(三)可能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較多的;
(四)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展會主辦方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條 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人員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承辦方應當為人員進駐展會開展工作提供證件、場所等必要條件。
其它未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的展會,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公示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等。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一)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調解展會知識產權糾紛;
(二)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咨詢;
(三)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章 投訴與處理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投訴。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向當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能夠證明知識產權權利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
(二)投訴人基本情況,包括身份證明等。
(三)委托他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涉嫌侵權的基本事實、理由和證據;
(五)請求事項;
(六)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已就被投訴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或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的;
(二)知識產權權利效力不穩定,或權利歸屬不確定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的。
第十五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立即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投訴人理由。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依法予以受理處理。
第十六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在處理投訴案件時,對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應于24小時內將其移交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在被告知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后,被投訴人應當及時出示證據,做出不侵權舉證,并配合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第十八條 對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侵權,或經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裁決認定侵權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可直接責令被投訴人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侵權影響。
第十九條 被投訴人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或被投訴參展項目侵權事實已經由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或被投訴人承認侵權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應當協調展會主辦方及時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蓋以及刪除、屏蔽、斷開網絡鏈接等。
第二十條 對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認定不構成侵權,投訴人不服的,可以引導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起行政裁決請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因遞交虛假投訴材料、惡意投訴而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以下情況屬于惡意投訴:
(一)明知提起投訴所依據的知識產權權利不存在或不合法的;
(二)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做出認定后,重復投訴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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