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國市監稽發〔2025〕10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省市場監管局修訂形成了《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2025年版)》(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行政。統籌適用《行政處罰法》與相關部門法,遵循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堅持寬嚴相濟,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符合《清單》規定條件的行為,依法及時予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清單》時,對應的違法行為需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制定的相關裁量規則、減罰免罰清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經核查,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的涉嫌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遵循行政效率原則,可不予立案,但應按規定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并履行審批手續。同時,相關信息應及時錄入“閩執法”平臺等信息系統,依法做好材料歸檔,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在適用《清單》的同時,應結合落實省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兩張清單”等相關制度要求,靈活運用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告知承諾等措施及柔性監管方式,督促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四、依法規范《清單》外情形的裁量。對未列入《清單》或不符合《清單》適用條件的違法行為,應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政府、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的相關裁量規則與基準,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依法合理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的決定。
五、推動《清單》細化落地。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部門可在《清單》基礎上,結合實際,編制本地適用的清單。《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修訂)》(閩市監規〔2024〕2號)同時廢止。尚未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清單》規定。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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