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已經1月15日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管理、指導本轄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以下統稱為市場監管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結合食品安全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六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還應當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第七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及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提供給就餐者現場消費或通過外賣送餐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中標注對應項目的簡單制售。已取得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經營項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請對應的僅簡單制售經營項目。
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本條第四款規定。
第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除主要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之外,還提供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自制飲品等制售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餐飲服務制售類許可審查要求,具體經營項目按餐飲服務對應的經營項目申請。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進行備案。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即可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經營場所地址應當在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地址范圍內。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滿足食品經營安全衛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多個食品經營者獨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分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進行備案,其中每個食品經營者之間應當設置物理隔斷。
對于無實體門店的食品經營者,其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的住所地,視為其經營場所。僅以域名、網址辦理營業執照的,不予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
集中用餐單位申辦食堂,應當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場所地址與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地址不一致或未在載明、備案的經營場所地址范圍內的,其上級主管部門、前置審批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等出具場所使用說明確認的地址可以作為經營場所。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自行經營、委托經營、承包經營等形式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
第十條 推行食品經營許可“評審承諾制”。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自愿向省市場監管局申請,經評審符合條件的,通過省局門戶網站公示并在食品經營許可系統標注,其在省內新開辦直營門店,且門店經營項目未超出總部評估確認范圍的,免于現場核查,直接發證。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對適用“評審承諾制”開辦的直營門店,應當自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經營條件與承諾內容的一致性以及食品安全狀況實施法定監督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責令限期改正;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申請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福建省內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且經營項目應當包含“食品經營管理”;(二)在福建省內應當具備有10家(含10家)以上直營門店,并做到“四統一”(即:統一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三)在福建省內所有餐飲門店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方式統一接入對應層級監管部門;(四)其直營門店經營項目、流程布局及設備設施相同或相近。
兩年以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請條件:(一)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近兩年內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二)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或門店因違反相關規定,被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三)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因發生食品安全輿情事件,被市場監管總局通報的;(四)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五)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近兩年因存在食品安全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工作中發現已適用“評審承諾制”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存在前一款不符合申請條件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告,經省市場監管局確認,該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兩年內不再適用“評審承諾制”。
第十一條 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報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已辦理備案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在原經營地址增加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原有備案自行失效,無需單獨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是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展銷會相關內容,包括展銷會名稱、地址、起止日期、食品經營區域布局圖及各分區經營項目、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條 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向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的,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開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經營者報告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報告的市場監管部門更新報告內容。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活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者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已確定將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在許可申請表中一并填報相關情況,視同在開展活動時已履行首次報告義務。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五項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十六條 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屬地實際,對申請時可以同步提供“互聯網+明廚亮灶”查驗方式的小、微型餐飲服務單位實施遠程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以下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可免于現場核查: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新申請或變更食品經營項目為食品銷售連鎖管理的。
(二)食品銷售經營者銷售除散裝熟食外的散裝食品的。
(三)變更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等即時辦理的。
(四)申請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者未發生變化的。
(五)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且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包括自營改為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改為自營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
免于現場核查的,應當在取得許可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實施法定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經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明確整改要求并設定整改時限;整改時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在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的,可以同時提交變更和延續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許可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在申請變更、延續、注銷食品經營許可過程中,若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申請人同時提交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公示平臺或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依職權注銷的主體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擬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依職權注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該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以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人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情況,市場監管部門直接依職權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無需進行公告程序。
第二十二條 備案人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擺放紙質備案信息采集表或展示電子版的備案信息。
第二十三條 利用自動設備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應當以登記的住所為經營場所備案,并逐一填報自動設備的擺放地址。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被吊銷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或者小餐飲登記證書,被注銷食品攤販信息登記公示卡的,其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的具體流程、辦結時限、文書格式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和本細則附件等執行。
有關報告事項的文書格式按照本細則附件等執行。
省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許可、備案和報告事項文書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文書應當向社會公示。
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食品經營許可與備案管理事項,依照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和小餐飲監督管理按照《福建省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福建省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參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
經營主體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平臺,將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經營情況信息即時推送至經營行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經營行為事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推送信息,協助開展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許可審查通用要求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規章制度,并明確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范要求。從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發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還應當建立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以及退出機制等。有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連鎖企業總部還應當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等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當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應當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和使用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查驗食品相關產品合格證明的制度,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采購和使用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當建立查驗供貨商許可證的制度。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器具、餐飲具等材質應當無毒、無味、抗腐蝕,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第三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類別、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貯存場所、人員及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制度和規范等均應當符合本章通用要求。
第三十七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具備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檢驗的條件。自行檢驗的,應當設置相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應當提交與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的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第三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選擇地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應當設置相應的初加工、切配、烹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操作場所,以及食品貯存、更衣、清潔工用具存放場所等。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外,其他場所均應當設在室內。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畜禽類動物的區域。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將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向消費者公開”的規定,在經營場所布局時,選用“互聯網+明廚亮灶”網絡展示等方式,安裝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四十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的鋪設材料應當無毒、無異味、不透水、耐腐蝕,地面平坦防滑、無裂縫、無破損、無積水積垢,結構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裝的篦子應當使用金屬材料制成,篦子縫隙間距或網眼應當小于10mm。
食品處理區墻壁的涂覆或鋪設材料應當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洗。食品處理區內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當鋪設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墻裙或鋪設其他耐沖洗的材質的墻。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當閉合嚴密,采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結構上應當易于維護、清潔。需經常沖洗場所的門,表面還應當光滑、不易積垢。餐飲服務場所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窗應當安裝空氣幕、防蠅膠簾、防蟲紗窗、防鼠板等設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門的縫隙應當小于6mm。防蠅膠簾應當覆蓋整個門框,底部離地距離小于2cm,重疊部分不少于2cm或相鄰膠簾條采用磁吸等方式閉合。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換氣窗外,應當加裝不小于16目(孔徑小于1.58mm)的防蟲篩網。
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當無毒、無異味、堅固、無裂縫、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具備防止鼠類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條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飪、食品冷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區域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當不吸水、耐高溫、耐腐蝕。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潔的餐用具暴露區域上方的天花板應當能避免灰塵散落,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氣較多區域的天花板有適當坡度。
食品處理區應當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當能滿足食品制作需要,不應當改變食品的感官色澤。食品處理區內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裝照明設施的,應當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者采取防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洗手設施應當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洗手設施附近應當配備洗手用品和干手設施等。從業人員專用洗手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應當標示洗手方法。
第四十二條 有初加工工序的,食品處理區內的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制作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設施設備,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產品原料應當分別設置。
應當分別設置盛放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產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四十三條 食品制作使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管道系統應當與非飲用水(如循環熱水、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完全分離,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自備水源及其供水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制作現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處理設備或者煮沸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與設備的容量和數量應當能滿足需要。
應當分別設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潔工用具的清洗設施、設備,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采用化學消毒方法的,應當配備計量工具或測試器具(試紙),分別設置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應當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
應當設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專用保潔設施。保潔設施應當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應當有有效防護措施(覆蓋、隔離等)防止二次污染。清潔工用具等存放設施應當與食品存放設施、餐具保潔存放設施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四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非手動帶蓋的廢棄物存放容器。廢棄物存放容器應當與食品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四十六條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設備應當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四十七條 根據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貯存要求,應當設置相應的食品庫房或者貯存場所、貯存設施以及冷凍、冷藏設施。
同一庫房內貯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的,應當分設存放區域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庫房應當設通風、防潮設施。
冷凍、冷藏柜(庫)應當設有可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測溫裝置。
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數超過100人)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可以容納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專用留樣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產生油煙的設備、工序上方,應當設置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裝置。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工序上方,應當設置機械排風排汽裝置。
第四十九條 更衣區與食品處理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應當位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附近,更衣設施的數量應當滿足需要。
第五十條 衛生間不得設置在食品處理區內,衛生間出入口不應當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衛生間應當設置獨立的排風裝置,排風口不應當直對食品處理區或就餐區。衛生間的排污管道應當與食品處理區排水管道分開設置。衛生間出口附近應當設置符合條件的洗手設施。
第二節 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一條 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分切操作的(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應當分別設置相應的專間。不得在專間內從事初加工、烹飪等非清潔操作區的加工制作活動。
第五十二條 從事備餐,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果蔬拼盤等的制作,僅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的,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應當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不得在專用操作區內從事初加工、烹飪等非清潔操作區的加工制作活動。
第五十三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應當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的墻裙應當鋪設到墻頂。
專間的門、窗應當閉合嚴密、無變形、無破損。專間的門應當堅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動關閉。專間內外運送食品的窗口應當專用,大小以可通過運送食品的容器為準。
(二)專間內應當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專用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水龍頭和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水龍頭應當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四)應當配備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第五十四條 專用操作區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專區專用,應當設立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二)專用操作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必要時,應當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應當設置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或用品。水龍頭應當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節 中央廚房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應當與制作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5%;清洗消毒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餐用具委托第三方清洗消毒的不適用);各專間面積≧10㎡,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
(二)地面應當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窗戶、墻角、柱腳、墻面、地面設置應當易于清潔。
(三)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當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四)應當設有冷卻和分裝、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設施設備要求
(一)制作場所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
(二)應當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施設備。
(三)應當配備在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相關信息的設施設備。包裝或容器上應當標注中央廚房名稱、許可證號、經營地址、食品名稱、加工時間、保存條件、保存期限等,必要時標注門店加工方式。
第五十七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應當配備封閉式專用食品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應當便于清洗、消毒。具備清洗消毒的設備和條件,可于每次配送前對清潔運輸車輛的車廂和配送容器進行清洗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配送。
(三)應當根據食物特點,配備保溫或冷藏等設施,保證食品配送過程的溫度等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八條 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
(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面積不小于1000㎡。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20%;清洗消毒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餐用具委托第三方清洗消毒的不適用);各功能間最小面積≧10㎡,需要分餐的,分餐專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5%,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食品處理區面積1000~1500㎡,面積與單次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4;1501~2000㎡面積與單次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5;2001~3000㎡面積與單次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6;面積大于3000㎡的,其面積與單次最大生產份數之比可適當減少。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當設置分餐間。分餐間的設置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要求。
(三)地面應當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窗戶、墻角、柱腳、墻面、地面設置應當易于清潔。
(四)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當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五)應當設有冷卻和分裝、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設施設備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
(二)應當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施設備。
(三)應當配備能夠滿足需求的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采用冷藏方式貯存的,應當配備符合規定時間內降至冷藏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
(五)應當配備在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相關信息的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或配送箱上應當標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名稱、加工地址、許可證號、聯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稱、加工制作時間、保存條件、保存期限等。
第六十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應當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應當便于清洗、消毒。
(三)應當配備冷藏或保溫等設施,保證運輸時冷藏溫度保持在0℃—8℃,保溫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節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一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需要集中備餐的,應當設專用的備餐間或專用操作區,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條款要求。學校食堂應當制定并在專間或專用操作區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范。
第六十二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六節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三條 集中用餐單位引入社會經營單位承包或委托經營(以下簡稱承包經營)食堂的,除符合通用要求外,還應當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與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定期對承包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的規定、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夠保障供餐的應急管理措施等要求。
第六十四條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或承包經營改為自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市場監管部門對現場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六十五條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企業應當在福建省取得經營項目含有餐飲服務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當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
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向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承包經營企業名稱、食品經營許可信息、跨省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區、企業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等信息,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六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第六十七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按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節 其 他
第六十八條 申請熱食類制售經營項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七十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申請許可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六節的相應規定。
第七十一條 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的除外),需取得相應食品經營項目許可,但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第七十二條 僅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可申請簡單制售經營許可:
(一)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對食品原料進行簡單加工、洗切或對預包裝即食食品進行拆封、調味、擺盤等操作后,提供給消費者可即時食用的行為。
(二)對咖啡、奶粉、豆漿粉等進行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飲品混合等操作后,提供給消費者可即時食用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 僅簡單制售的食品應當具有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加熱或冷藏冷凍設施、保溫設施、食品容器、工用具以及加工場所。
第四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七十四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當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
第七十五條 銷售場所的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當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
散裝食品銷售場所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當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第七十六條 食品貯存應當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顯的區分標識。
散裝食品貯存場所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
第七十七條 銷售、貯存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當設有有效的溫度控制裝置,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設備,冷凍庫溫度記錄和顯示設備應當放置在冷庫外部便于監測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準、維護制度。
第七十八條 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銷售、貯存區域應當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使用有效覆蓋或隔離容器盛放食品。散裝食品售貨工具應當放入防塵、防蠅、防污染的專用密閉保潔柜內或存放于專用的散裝食品售貨工具存放容器內。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第七十九條 以散裝形式銷售的不易于挑揀異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計量或使用密閉容器。使用密閉容器的應當設置便于消費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第二節 散裝熟食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十條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應當配備具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
第八十一條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當具有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的相應條款要求。
第五章 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連鎖企業總部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十二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
第八十三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當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專職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運輸工具和保溫、冷藏(凍)等設備設施。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食品采購、配送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供貨商信息、產品采購信息、配送點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種等)、配送清單(單位名稱、配送對象、配送日期、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發貨人、收貨人)等。
(五)具有與連鎖管理運營模式相適應的中央廚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門店巡查、內控等制度。
(六)具有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選址及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要求。
(七)具有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
第八十四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二節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十五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
第八十六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當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專職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三年以上實體店餐飲服務管理經驗。
(三)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具有對分公司統一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確保分公司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設立子公司、絕對控股其他企業的,應當具有對子公司、絕對控股的其他企業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
第八十七條 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還應當符合第三章第六節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八十八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三節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十九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進貨查驗記錄、場所及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及食品原輔料的貯存和清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制度。
第九十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當設置在固定地點,并在設備上展示便于消費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固定地點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二條(關于設置場所的要求)規定。應當提供每臺食品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清單、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等。
第九十一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食品自動設備直接接觸食品及原料的材質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自動設備密閉性應當能有效防止鼠、蠅、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
第九十二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當具備經營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凍或者熱藏條件,具有溫度控制和監測設施。
第九十三條 食品自動設備具備食品制售功能的,與原料、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應當具備內置的自動洗消裝置或相應的洗消設備設施。
第九十四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不得利用自動設備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經營食品的銷售和制售。
第九十五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建立查驗食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制度。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制售的,應當建立查驗其食品、半成品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制度。
第九十六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6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2016年9月30日原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第九十九條 本細則用語的含義
(一)特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指的是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的餐飲服務單位或管理1000家及以上門店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
(二)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指的是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的餐飲服務單位或管理100—999家門店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
(三)中型餐飲服務單位,指的是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的餐飲服務單位或管理10—99家門店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
(四)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指的是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150㎡以下(不含50㎡,含150㎡)的餐飲服務單位。
(五)微型餐飲服務單位,指的是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以下(含50㎡)的餐飲服務單位。
(六)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主要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病人或其家屬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如從事網絡經營,送達地址僅限集中用餐單位內部。
(七)中央廚房,指由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的經營主體。
(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主要服務于集體用餐單位,根據其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向同一訂購者(不含學校及托幼機構)配送200人份以內(不含200人份)的無需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資質;學校及托幼機構訂餐的,不論份數,均應當向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餐飲服務單位訂購。
(九)餐飲服務連鎖管理,指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從事同一品牌餐飲服務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明確一個企業總部,企業總部應當依法取得經營項目包含“餐飲服務連鎖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
(十)餐飲服務管理,指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加工制作、經營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務的第三方管理活動。
(十一)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飪工藝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熱加工糕點、漢堡,以及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十二)冷食類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藝是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進行的,包括解凍、切配、調制等過程,加工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
(十三)生食類食品,以鮮、凍動物性水產品為原料,食用前經潔凈加工而不經加熱熟制即可直接食用的水產制品,包括腌制生食動物性水產品和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品。
(十四)半成品,指原料經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括儲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
(十五)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激凌、水果撈、鮮榨果蔬、五谷雜糧汁等制品以及使用預包裝酒進行調配的飲品。
(十六)冷加工糕點,指在各種加熱熟制工序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再進行二次加工的糕點。
(十七)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
(十八)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
(十九)非發酵豆制品,以大豆和水為主要原料,經過制漿工藝,凝固(或不凝固),調味或不調味等加工工藝制成的產品。
(二十)批發,是指以批量將食品銷售給零售商或其他商業用戶的商業活動形式。零售,是指直接將食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商業活動形式。
(二十一)實體門店,是指食品經營者基于固定地理位置設立的、具備實體建筑與空間,供消費者進入進行食品選購、體驗及交易的商業場所。
(二十二)評審承諾制,是指根據自主自愿原則,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場監管部門評審符合條件的,其在省內新開辦直營門店且經營項目未超出總部評估確認范圍的,免于現場核查,直接取證。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政通APP
微信公眾號
閩公網安備350008990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