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林某以總價14940元向廈門某公司購買三套生發液,購買前廈門某公司承諾該生發液為全中藥且無副作用等,林某收貨并使用后詢問廈門某公司其皮膚出現紅點、長痘是否為正?,F象時,另被告知屬正常排毒以及用酒精消毒即可,后林某因頭部暈癢等原因前往醫院就診。雙方遂生爭議且經協商未果,林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廈門某公司返還貨款14940元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149400元。案件審理期間,廈門某公司確認其委托案外人加工案涉生發液同時也是該產品的銷售商,另經林某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生發液中是否存在《化妝品衛生規范》項下所列禁用組分進行了鑒定,并在其中檢測出米諾地爾成分。廈門某公司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提出了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系消費者。案涉生發液的使用方法系涂放到頭部,產品名稱及廈門某公司告知內容中均體現該產品有“生發”功效,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十八條等規定并綜合審理查明相關事實,案涉生發液應屬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另據案中司法鑒定意見,案涉生發液含有化妝品禁用的米諾地爾,故應屬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化妝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等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廈門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林某14940元貨款并支付林某價款十倍賠償金149400元。宣判后廈門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林某作為消費者向廈門某公司購買三套生發液產品,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痘瘖y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故審理法院適用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審理本案正確。案件審理期間經依法委托鑒定,司法鑒定意見確定案涉生發液含有化妝品禁用的米諾地爾成分,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司法鑒定意見且廈門某公司另確認其委托案外人加工案涉生發液同時也是該產品的銷售商之情形下,審理法院認定案涉生發液屬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化妝品并判令廈門某公司返還貨款同時需支付林某價款十倍賠償金,有事實依據且符合立法本意。本案例對于消費者購買的化妝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界定,以及消費者據此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均具有典型意義。通過該案例,一方面能夠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激發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能夠對化妝品生產者、銷售者起到一定威懾作用,促其規范管理、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和減少類似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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